池州学院信息化类课程工作量认定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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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池州学院信息化类课程工作量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信息化类课程建设质量,鼓励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 号)和池州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及津贴发放办法(院字201440 号)及学校质量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类课程包括: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线下开放课程、智慧课堂试点项目、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等课程。第三条 为凸显信息化类课程的示范作用,信息化类课程立项建设期间课程系数定为 1.5,课程其它系数(职称系数和班级系数)及计算方法按照池州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及

2、津贴发放办法(院字201440 号)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信息化类课程立项后,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未按期通过的课程,学校将根据课程建设情况对课程系数进行相应扣减。不能按期结题的课程建设项目,项目延期期间课程系数仍按1.0 计算。延期一次之后仍不能结题的课程建设项目,将追回正常建设期内课程系数超过 1.0 部分计算的工作量,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第五条 二级学院应为信息化类课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要统筹好信息化类课程的申报,原则上要求是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核心课。二级学院要保证信息化类课程授课学时数,确保信息化类课程建设质量。第六条 信息化类课程建设期间,项目组教师应积极将建设成果应用于课堂教学中,并建立完整的教学档案。学校会适时对信息化类课程的课堂教学改革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第七条 每学期末,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各二级学院以学院为单位对信息化类课程工作量进行统计。具体程序为:课程项目负责人进行申报,二级学院教学办公室进行统计,由学院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交教务处统一计算。第八条 信息化类课程工作量经教务处汇总后,交由人事处审核,财务处负责发放。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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