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解读一、总体情况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 1997 年颁布的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1997年的办法虽经两次修订,但规范内容过多、过细,经过了 20 年的社会发展很多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放开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政策精神,有的内容也与新颁布和修订的水利、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从规范层次来看,规定所指供水价格不包括居民、工商业等终端用水价格,但因其制定在终端水价之前,直接影响终端水价的形成,结合我省极度缺水的实际,有必要以立法形式加以规范。此次重新制定这部规章,我们对上位法已
2、有明确规定和不符合当前政策精神的内容进行了一定幅度的删减,保留和充实了需要通过立法规范的内容,如:供水价格分类、加价原则、定价程序等,给进一步实施水价改革留下制度空间,具体细节部分由两部门根据规章出台相关细则加以规范。二、主要内容一是重新划分了供水价格的用途。二是规范了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三是明确了供水价格的定价程序。四是明确了供水价格的定价标准。五是明确了供水经营者的责任和奖励救济措施。三、重点条款说明1、第三条 【水价定义】第二款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用途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水厂和生态环境用水价格。原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用途只分农业和非农业两类供水价格,非农业供水价格分为城市生活供水
3、和工业供水价格。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近年来用水需求实际情况看,生态环境用水需求越来越大,城乡实行集中供水越来越多,有必要根据供水用途把供水价格分类细化,更好的实现供水价格管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冀政201470 号)文件已提出鼓励使用包括环境用水等非常规价格政策。2、第八条 【 超用加价】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冀政201470 号文件提出:按照定额管理、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 定额管理、超用加价 ”水价管理模式,使节水灌溉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
4、01651 号)文件提出:按照定额管理、水权限额、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水价改革模式,使节水灌溉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促进农业节水。我省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已实施“定额管理、超用加价” 农业水价改革模式。3、第九条 【 定价权限】大型、中型、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共同上一级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冀政201470 号文件提出:为调动各地以水价促节水的积极性,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中型及跨县(市)小型水利工程的供
5、水价格,下放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下放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工业用水差别水价的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和扩权县(市)政府。鼓励各市、县(市、区)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强化对中小水库的维护管养。4、第十四条 【个别情况】 第二款 利用水库供水的水利工程不得因干旱之外的原因动用水库死库容供水。因抗旱确需动用的,供水价格依据用途按照标准水价的二倍确定。死水位是指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允许水库消落的最低水位,曾称为设计低水位。水库正常运用时,一般不能低于死水位。死水位以下的库容称为死库容,也叫垫底库容,一般用于容纳水库淤沙,抬高坝前水位和库区
6、水深,它不直接用于调节径流。为保证水库有足够的、发挥正常效用的使用年限(俗称水库寿命),死库容的水量除非特殊干旱年份为保障紧急用水,经慎重研究,才允许临时动用死库容水量。5、第十七条【节水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奖励激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实施节水的用户给予适当奖励。冀政办字201651 号)文件提出:完善节水奖励机制,在充分考虑可持续性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节水量对实施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经省政府同意,2016 年 10 月 22 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奖补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定额内用水户奖励办法。6、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对本省行政区域外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对本省行政区域外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是指特定情况即:友谊水库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和内蒙古兴和县交界处永定河支流东洋河的上游,控制流域面积 2250 km2,总库容 1.16 亿 m3,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兼顾养殖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坝在河北境内,库区在内蒙境内。友谊水库由张家口市水务局管理,供水价格由我省价格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