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786731 上传时间:2019-03-1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泰安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泰安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泰安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泰安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泰安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改革暂行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市科技局作为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2、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第五条 计划项目验收分为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和一般计划(含引导计划)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第六条 计划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前,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或2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八条 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 5 人。第九条 计划项目验收以验收组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可视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考察、会议评议等工作方式进行

3、;一般计划(含引导计划)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同类项目会议集中验收方式进行。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第十条 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并经市科技局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计划项目需要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可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同时进行。以科技成果鉴定为主,同时增加经济和管理专家,一并完成项目的验收

4、工作。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3(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二)市科技局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并通知被验收单位,适时组织验收。(三)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科技局书面批复验收结果。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一)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二)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专项合同;(三)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四)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五)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六)计划项目所获成

5、果、专利等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七)有关测试或检验报告、评价报告;(八)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验收以科技发展计划合同书所约定的主要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他有关材料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第十四条 验收组成员应在认真审阅和确认计划项目全部4验收资料与成果的基础上,严肃、认真地提出审查意见。专项计划项目验收,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综合形成验收意见。一般项目(含引导项目)验收,可集中同类项目进行会议评议,在综合验收组成员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

6、后续管理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 、“需要复议”、 “不通过验收” 三种。第十六条 按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一)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三)擅自修改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同时建立市科技发展计

7、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项目信用档案。5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后的半年内,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八条 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 号)执行。第十九条 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报批手续,并提供验收证书的电子文档。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统一编号,加盖市科技局计划项目验收专用章。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于每年初,对上年度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归纳总结,作为年

8、度市科技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完成市科技发展计划绩效评价报告。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第二十二条 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6第五章 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中未通过验收或应验收而无故不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第二十四条 被验收单位应对所有提供验收的报告、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组对验收结论与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二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计划项目负责人、验收组成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并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第二十六条 参加计划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相关信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 术保密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