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湛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培育计划(20172020 年)精神,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湛江地区注册经营,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是指在湛江地区注册经营,按照省规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第三条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补助 20 万元;新认
2、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 10 万元;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条件,但评审未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 5 万元;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购买首次在湛江转让的发明专利(限 1 件)补助 3 万元或实用新型专利(限 5 件)每件补助 1000 元。第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2识产权工作进行托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代理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代理费 1000 元,代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代理费 300 元。第五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每年支持一批项目,引导企业突破关键技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第六条 鼓励引进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 20 万元。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财政资金,从市科技专项经费里安排。已经享受市级财政扶持的项目不重复享受。项目已享受省级以上财政扶持的,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市级财政扶持。第八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原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湛府2016 44 号)同时废止。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