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城乡孤儿待遇办事指南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通知(桂民发2011)125 号)。救助对象:具有贵港市常住户口,失去父母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 18 周岁还在校就读的孤儿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材
2、料:1、享受孤儿待遇申请书(申请孤儿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孤儿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 寸照片;3、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4、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5、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由监护人在乙方签字(盖章)处签字并按手印;6、孤儿或者监护人一折通账户复印件;7、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 乡镇受理乡镇(村委会、社区配合)调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资金发放。停止发放: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1.死亡的;2.年满 18 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3.被依法收养的;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实施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咨询电话:0775-4526812地址:贵港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