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复印相关法律法规一、保护患者隐私的相关法律规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其他如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均要求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二、患者按规定可复印的病案内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按规定可复印病案内容: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