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为有利于加强研究生指导力量,促进中青年教师参与科学研究和研究生教学,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巩固和发展各学科、专业,建立研究生指导小组集体指导制度。第三条 为了培养高质量的医学专门人才,必须严格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建立研究生导师资格复审制度。第四条 指导教师要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负责,要坚持标准、严格管理,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临床医学学科要特别重视医德和临床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第五条 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
2、,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学习课程、论文选题、实验内容,实践环节及课题研究所需的必备条件)督促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工作。第六条 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修改文献综述和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申请论文答辩的具体意见,并对学位论文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第七条 确定和安排研究生论文的预答辩和正式答辩的时间。第八条 实施对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和德育考评。对特别优秀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交终止培养的报告。第九条 可承担一定的授课任务及根据安排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程的命题任务。第十条 对即将毕业的研究生的工作提出建
3、议,关心和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就业工作。第十一条 在指导研究生期间如短期外出,应提前对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等有关工作进行妥善安排;若外出时间超过一年,应办理指导教师转接手续。三、研究生指导小组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小组由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培养期间相关学科领域内的专家和学术骨干组成。第十三条 研究生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实施。第十三条 研究生指导小组负责审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并根据科研和论文工作需要决定增减课程学习计划。第十四条 研究生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并讨论决定是否同意答辩。四、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需对其导师资格复审(一) 没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科研项目,无科研经费。(二) 连续三年无新科研成果或公开发表的著作和论文。(三) 因导师本人原因连续三年未招生,或无特殊且未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连续两年未申请招生者。(四)研究生无特殊原因未经批准未能及时开题或按期毕业者。(五)未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导师者。第十六条 复审工作在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前进行。第十七条 复审意见可分为暂停招生、停止招生、不再保留导师资格三种。复审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但不张榜公布。福建医科大学二 OO 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