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3-2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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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3-201X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Gas Cylinder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3-201X 目 录 1 总 则 (1) 2 材 料 (8) 3 设 计 (11) 4 型式试验 (21) 5 制 造 (25) 6 监督检验 (30) 7 气瓶附件 (44) 8 充装 (48) 9 使用管理 (57) 10 定期检验 (58) 11 附 则 (62) 附件 A 气瓶品种、品种代

2、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 (63) 附件 B 气瓶引用标准目录 (65) 附件 C 气瓶标志 (67) 附件 D 常用瓶装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 (75) 附件 E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81) 附件 F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82) 附件 G 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 (83) 附件 H 气瓶阀门型式试验申请书 (84) 附件 J 气瓶及附件型式试验样品抽 样与管理要求 (85) 附件 K 气瓶及气瓶阀门型式试验项目 (87) 附件 L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气瓶阀门 ) (92) 附件 M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气瓶、气瓶阀门 ) (100) 附件 N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联

3、络单 (102) 附件 P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103) TSG 23 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 Q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 (104) 附件 R 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气瓶) (105) 附件 S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 (106) 附件 T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3 201X - 1 -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本

4、规程。 1.2 适用范围 (1)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 (-40 60,注 1-1)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L 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 0.2 70MPa (表压,下同 ),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 L,盛装压缩气体、高 (低 )压液 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 (注 1-2)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气瓶,及其设置的气瓶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 (以下简称气瓶附件 );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 本规程 1.4

5、规定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除外)的材料、设计、制造执行本规程; (3)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关的产品标准见附件 A。 注 1-1:车用气瓶 (注 1-3)、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围 ,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 1-2: 混合气体是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物理组份,或虽属非有效组份但其含量超过规定限量的气体。 注 1-3:车用气瓶是指安装于机动车上盛装机动车燃料(如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 1.2 中适用范围内的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

6、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TSG 23-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气瓶、手提式干粉型及水基型灭火器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 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1.5 与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 (含气瓶附件 )设计、制造、充装、型式试验、检验等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气瓶的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气瓶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设计、制造、充装、型式试验、检验等环节未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与相应标准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7、或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制定单位应当进行标准编制说明,说明编制标准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以及采用、参照的国际标准 (或者国外先进标准 )情况,并且进行符合性申明。 1.6 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申报资料至少包括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标准及其样品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试制、试用;试制、试用期满后,制造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试制、试用工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

8、投入生产、 使用。 1.7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 (注 1-4) 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为协调标准。本规程主要协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标准: (1)GB/T 5099钢质无缝气瓶 ; (2)GB/T 5100钢质焊接气瓶 ; (3)GB/T 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 ; (4)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 ; (5)GB/T 11638溶解乙炔气瓶 ; (6)GB/T 11640铝合金无缝气瓶 ; (7)GB/T 13005气瓶术语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3 201X - 3 - (8)GB/T 16163 瓶装气体分类 ; (9)GB/T 1725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

9、 (10)GB/T 1725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 (11)GB/T 17268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 (12)GB/T 24159焊接绝热气瓶 ; (13)GB/T 24160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 (14)GB/T 28053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 (15)GB/T 28054钢质无缝气瓶集束装置 ; (16)GB/T 32566 不锈 钢焊接气瓶 ; (17)GB/T 33145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 (18)GB/T 33147液化二 甲醚钢瓶 。 本规程指定采用的基础性标准为引用标准(目录见附件 B),如:材料标准、介质标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气瓶充装标

10、准、检验检测标准等。 注 1-4:本规程的协调标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标准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内容 )或者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标准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8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 经鉴定 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后 ,其设计文件方可用于制造。气瓶上需 配置的气瓶附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先进行气瓶附件型式试验,通过后 方可 装配到气瓶上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气瓶或 者 附件的相关标准修订变化后,应当重新进行相应的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 1.9 进口气瓶及气瓶附件 进

11、口气瓶及气瓶附件除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规定。 1.9.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满足本规程 1.8 的规定,并且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1.9.2 设计 、 制造遵循的规范 及 相 关 标准 TSG 23-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进口气瓶及气瓶附件,应当满足 以下要求: (1)设计、制造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对于气瓶产品还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所采用的产品标准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本规程 1.5 及 1.6 的规定执行。 1.9.3 进口气瓶的 制造过程 安全性能监督检

12、验 进口气瓶制造过程应当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以下简称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以下称监检机构 )进行;监督检验一般应当在境外生产企业制造过程中进行,未能在境外完成监督检验时,由进口气瓶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按照本规程规定委托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 检验。监检机构在完成监督检验工作后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检验工作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 1.9.2 规定,进口气瓶制造标志、出厂资料和文件还应当符合本规程1.15.1 及 5.12 的规定。 1.9.4 临时进口气瓶 临时进口气瓶,是指气瓶进口至境内充装后再出境,以及境外制造的气瓶充装气体进口使用完后

13、再出境的。 临时进口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 (或者地区 )官方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 (2)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 检验报告;入境时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完后,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3)二次以上(含二次)入境的临时进口气瓶,在首次入境时进行了安全性能检验后,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气瓶,出境或者再次入境时可以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临时进口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 (或者地区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有效证明文

14、件,经监检机构确认后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5)对本条 (4)规定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临时进口气瓶,再次入 境时仍应当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 (6)涉及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建立临时进口气瓶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3 201X - 5 - 1.10 出口气瓶 出口气瓶中国境内使用的,其 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 且 按 1.9.3 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同时应当 满足本规程 1.5 和 1.8 的规定。 1.11 瓶装气体分类 瓶装气体分为: (1)压缩气体,是指在 50时加压后完全呈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 (Tc)

15、低于或者等于 50的气体,也可以称永久气体; (2)高 (低 )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 50时加压后部分呈液态的气体,包括临 界温度 (Tc)在 50 65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 (Tc)高于 65的低压液化气体; (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经过深冷低温处理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其临界温度 (Tc)一般低于或者等于 50,也可以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 (4)溶解气体,是指在一定的压力、温度条件下,部分气体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5)吸附气体,是指在一定的压力、温度条件下,部分气体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 1.12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盛装压缩气体气瓶的公称工

16、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 (一般为 20 )下 ,气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 (充 )压力; (2)盛装液化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温度为 60时,气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3)盛装溶解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气瓶内气体的化学性能、物理性能达到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 (15时 ); (4)焊接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5)盛装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按照相关标准规定。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当符合本规程 3.4 的规定。 TSG 23-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6

17、- 1.13 气瓶分类 1.13.1 公称工作压力划分 气瓶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分为高压气瓶、低压气瓶: (1)高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0MPa 的气瓶; (2)低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小于 10MPa 的气瓶。 1.13.2 公称容积划分 气瓶按照公称容积 (指水容积 )分为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 (1)小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2L 的气瓶; (2)中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大于 12L 并且小于或者等于 150L 的气瓶; (3)大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大于 150L 的气瓶。 1.14 气瓶专用的要求 盛装单一气体 (高纯度气体除外)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

18、设计文件、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用途和充装介质(充装过程的气体置换和标准气体除外),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入添加剂;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 (注 1-5)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不得充装单一气体或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 注 1-5:气体特性是指毒性 (T)、氧化性 (O)、燃烧性 (F)和腐蚀性 (C)。 1.15 气瓶标志 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以及其他标志 : (1)制造标志分为钢印标志 (含铭牌上的标志 )、标签标识 (粘贴于瓶体上或者透明的保护层下 )、印刷标记 (印刷在瓶体上 )、电子识读标识 (条码或者射频标签等

19、,下同 )以及气瓶颜色标志等; (2)定期检验标志分为检验钢印标志、检验标签标识、检验标志环以及检验颜色标志等; (3)除上述气瓶标志 (记 )外,出租车用燃料气瓶的制造单位或安装、检验单位,应当在气瓶标志的显著位置制作出租汽车的永久性“ TAXI”标志 (钢质气瓶采用打钢印,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志粘贴等 )。 1.15.1 气瓶制造标志 1.15.1.1 气瓶的钢印标 志 、标签标记或者印刷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3 201X - 7 - (1)气瓶的 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志的排列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 C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 其中,制造单位代号 (如字母、

20、图案等标志 )应当在制造许可证中注明; (2)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在每只气瓶上做出永久性制造标志。对于钢质气瓶或者铝合金气瓶,采用钢印标记;对于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志粘贴;对于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采用瓶体印字标记 ; 对于 有 防止涂改 要求 的气瓶标志,应当采用封头上压印凸字的方式制作; (3)燃气气瓶(指盛装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民用燃料气体的气瓶,下同),应当在护罩上压印“禁放人员密集的 室内”的字样; (4)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进行标志 (记 )的其他气瓶产品,应当在气瓶产品标准中规定能够永久保留的气瓶标志 (记 )方法。 1.15.1.2 电子识读标识 盛装氢气的气瓶、

21、缠绕气瓶、燃气气瓶和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的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射频标签等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识,并 且 按 5.12的要求,录入出厂资料等信息。 1.15.1.3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 (1)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 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要求; (2)对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 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未列入国家标准的气瓶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按照本规程 1.5 执行 ; (4)燃气气瓶的产权单位采用电子识读标识进行全寿命安全管理的,可以订购专用颜色标志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专用颜色标志的气瓶封头上压制明显凸起的产权单位标识和介质标识,按照产权单位提供的专用气瓶颜色标识进行涂敷,并在护罩或者瓶阀上设置电子识读标识。 1.15.1.4 焊接绝热气瓶 (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 )标志 (1)充装液氧 (O2)、氧化亚氮 (N2O)和液化天然气 (LNG)的气瓶,应当在外胆上封头的显著部位,压制明显凸起的唯一的“ O2”、“ N2O”、“ LNG”等充装介质符号; (2)产品铭牌的底色和字色等,应当符合 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中相关的规定,铭牌应当能够牢固地焊接在不可拆卸的气瓶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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