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领导听课制度闽交院办200359为 了 有 利 于 各 级 领 导 及 时 、 准 确 地 了 解 、 掌 握 教 师 的教 学 情 况 和 学 生 学 习 状 况 , 加 强 对 教 学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监 督管 理 , 促 使 教 学 质 量 的 不 断 提 高 , 根 据 我 院 实 际 , 特 制 定本 制 度 。一 、 听 课 人 员下 列 人 员 必 须 按 本 制 度 有 计 划 地 安 排 听 课 。( 一 )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 二 ) 各 系 部 党 政 负 责 人 、 教 务 处 、 人 事 处 、 学 生 处 、教 育 研 究 室
2、、 教 学 督 导 室 及 与 教 学 管 理 有 关 部 门 的 负 责人 ;( 三 ) 教 研 室 负 责 人 。二 、 听 课 次 数( 一 )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每 学 期 听 课 的 次 数 不 少 于 4次 ;( 二 ) 各 系 部 党 总 支 负 责 人 、 人 事 处 、 学 生 处 负 责 人每 学 期 听 课 的 次 数 不 少 于 5次 ;( 三 ) 各 系 部 主 任 、 教 务 处 、 教 育 研 究 室 、 教 学 督导 室 、 各 教 研 室 及 与 教 学 管 理 有 关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每 学 期 的听 课 次 数 不 少 于 8次 ;( 四 )
3、 如 上 级 部 门 对 某 类 (或 某 门 )课 程 有 听 课 要 求的 , 应 按 上 级 部 门 规 定 执 行 。( 五 ) 每 次 听 课 至 少 为 1学 时 。三 、 听 课 要 求( 一 ) 听 课 人 员 根 据 教 务 处 每 学 期 排 定 的 课 程 表 , 结合 自 己 的 工 作 特 点 , 可 随 意 选 取 听 课 的 班 级 及 任 课 教 师 ,也 可 有 所 侧 重 地 选 取 听 课 的 班 级 及 任 课 教 师 。( 二 ) 听 课 人 员 每 次 听 课 必 须 携 带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印 制的 福 建 船 政 交 通 职 业 学 院
4、听 课 记 录 簿 和 “听 课 测 评 表 ”, 并 详 细 、 完 整 地 填 写 其 中 内 容 。 课 后 将 “听 课 测 评 表 ”交 教 务 处 , 以 便 及 时 反 馈 给 任 课 教 师 和 有 关 部 门 , 采 取 切实 有 效 的 措 施 ,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 三 ) 每 学 期 课 堂 教 学 结 束 后 , 教 务 处 将 对 收 到 的“听 课 测 评 表 ”进 行 汇 总 统 计 , 并 以 一 定 形 式 通 报 听 课 的 有关 情 况 。( 四 ) 听 课 执 行 情 况 将 作 为 考 核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工 作 业绩 的 依 据 之 一 。( 五 ) 各 教 研 室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 有 计 划 、 有 重 点 地 组织 全 体 教 师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相 互 听 课 活 动 ; 有 关 的 教 学 、 学生 管 理 部 门 也 要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听 课 。四 、 附 则( 一 ) 本 制 度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二 ) 本 制 度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