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翁源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为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长效机制,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 201164号)和广东 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粤教基201521号) 精神,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规划区范围内旧城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二、规划和建设标准(一)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
2、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服务规模(万人) 幼儿园设置班数 建筑面积 (m 2) 用地面积 (m 2)0.450.6(含0.6) 6班 1270 20000.60.9 (含0.9) 9班 1814 24300.91.1 (含1.1) 12班 2354 32401.11.35 (含1.35) 15班 2927 4050备注:超出1.35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二)对新建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按照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3、用地。同时,应纳入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 20121号)的标准要求 进行建设。(四)没有达到配套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可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它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三、建设与移交(一)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 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二)新建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分期建设
4、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与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儿园项目。(三)开发单位应自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需在30个工作日内,无偿将幼儿园移交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同时应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和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一并移交,并签订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书。四、使用和管理(一)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
5、惠性民办幼儿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二)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公办配套幼儿园按国家核定标准收费;已建属民办机制配套的幼儿园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普惠性幼儿园标准制定,并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三)开发单位无偿将幼儿园交给县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五、工作职责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县发改、教育、国土资源、住建、公共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在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应严格审
6、查住宅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一)县发改局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可行性审批;负责组织县教育、住建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及批复。(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纳入住宅区建设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县住建局批准,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少于原有面积。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三)县住建局在各镇政府(场)、县教育局的协
7、助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幼儿园布局(布点)专项规划, 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同时,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按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建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严格把好工程节能和质量关,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
8、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做好按规模配建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无偿移交工作。(四)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县教育局、发改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工作。(五)县教育局要会同发改、国土、住建、财政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参与县发改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和使用无偿移交的幼儿园。(六)各镇政府(场)要协助做好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