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蔡甸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85 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本办法所称粮食为原粮:稻谷、小麦。区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
2、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四条 建立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农发行蔡甸支行等单位参加的区级储备粮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区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问题。第五条 区发改委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区发改委认定的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2企业)承担区级储备粮的日常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及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 农发行蔡甸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信贷政策,对符合农发行承贷条件
3、的承储企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并对所发放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第八条 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蔡甸支行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本区的储备粮计划总规模为原粮 515万公斤,提出落实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发改委、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区级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区粮食供需状况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调整充实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计划组织收购。第十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区级
4、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区发改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3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按照市级储备原粮入库成本价格执行。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价格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三章 储 存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进出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区级储备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五)
5、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十三条 区发改委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中选定承储企业。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储存的地址和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储存期限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4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储藏技术规范和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定期对储存的粮食进行清查和安全普查,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标准;(二)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
6、准;(三)对储存的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帐,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定期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和粮食储存报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或者委托第三方储存区级储备粮;(二)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三)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四)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
7、种,变更储存地点、5仓号;(五)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开入库凭证等手段,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费用等财政补贴;(六)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七)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或清偿债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四章 轮换与动用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应当服从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实行均衡轮换。每年轮换的粮食数量一般为区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轮换期为 6 个月。因特殊情况需扩大轮换比例或延长轮换期的,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报区发改委批准。储存的区级储备粮不得超过 3 年。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8、由承储企业提出书面轮换报告,经区发改委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 轮出的区级储备粮,必须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销售,出库时应当有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确保食用安全。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销售,要坚持出库报告制度,销售出库前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蔡甸支行提交销售出库报告单,没有列入轮换计划的区级储备粮不得擅自销售。6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贷款要坚持“结旧贷新”的原则。轮出时,农发行收回轮出粮食占用的贷款;轮入时,按照不高于核定成本价格发放新贷款。第二十二条 设立区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解决区级储备粮食轮换所产生的价差亏损。区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
9、局和农发行蔡甸支行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一)全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价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第五章 利息费用补贴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按照储备计划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按照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确定。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执行现行标准。补贴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储存数量、7规定成本价格和当年人民银行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据实补贴。架空轮换期内的
10、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照常拨补。第二十六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按照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和动用价格核实,区财政据实补贴。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区级储备粮轮换出现的亏损,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核实后,先动用承储企业当年建立的轮换风险准备金,不足部分从省对市、区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等渠道弥补。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区发改委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检查区级储
11、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检查区级储备粮轮换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审查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帐簿和凭证;(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理。8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农发行蔡甸支行分别对区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农发行蔡甸支行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
12、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的;(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区级储备粮,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9(四)不按照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或者区级储备粮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备贷款的;(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区发改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备,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2011 年 8 月 8 日颁布的蔡甸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蔡政规20113 号)同时废止。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