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为了落实行政执行责任制,增强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根据执法相关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主办执法员是指在执法案件办理中,对调查处理全过程办案质量承担第一责任的执法工作员。 第二条、主办执法员职责: (一)负责拟定某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 (二)负责调查取证和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指导其它协助办案人员; (三)负责对主办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落实执法部门处理(处罚)的执行及违法整改情况的追踪。 第三条、主办执法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秉公执法、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二)具有较高的政
2、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执法部门的政策法规及执法业务;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四)专职从事执法部门工作一年以上。 第四条、执法部门案件在办理立案审批手续时,应当确定两名以上的承办人,并指定一名主办执法员。 第五条、对一般违法案件,主办执法员由执法部门机构主管负责人指定;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引发的案件或者其它重大复杂的案件,主办执法员由执法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 第六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办案组,由执法部门机构负责人集体研究,明确各组主办执法员。 第七条、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及日常巡视检查中,可以由执法部门机构负责人口头指定主办执法员。 第八条、本制度由三里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