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襄垣县畜牧兽医中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行政执法事项畜牧行政执法二、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种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三、行政处罚流程1. 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违法线2索进行受理和核查
2、。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四、办理时限符合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至下达处罚决定不超过3个月。五、监督方式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定期进行案卷评查。六、救济渠道1、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
4、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投诉举报1、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举报电话:0355-72921092、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基本属实,我中心予以受理。3、反馈程序: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4八、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九、办公地址襄垣县太行路韩家垴2号十、办公电话0355-729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