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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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 强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浦东实际 ,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 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民用建筑使用 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 浦东 新区政府各相关部 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 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

2、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浦东 新区建筑节能 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浦东新区管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节能推进工作,审议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推进工作目标计划,定期听取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推进工作汇报,决定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推进工作重大事项,对浦东新区建筑 节能各相关部门的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第五条 浦东新区建筑节能联席会议下设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浦东新区建交委(以下简称“建交委”),负责制定浦 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推进工作目标计划并分解落实,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民用建筑节能推进工作实施情况,具体 协调各相关部门民用建筑 节能推进工作, 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培训宣传工作,组织浦东新区民用建筑

3、 节能示范工程评审管理工作。第六条 浦东 新区建交委是浦 东新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浦东新区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节2能监督管理工作。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 政局、 经济委员会、社会发展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七条 浦东新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应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建造。政府投资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建造。第八条 推广使用建筑 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

4、料和设备。第九条 浦东新区鼓励建筑 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第十条 浦东 新区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 节能标准及新区有关要求分步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检测制度。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检测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 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估、 检测机构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浦东新区管辖范围内下列项目应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检测:(一)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二)2 万平方米以上的非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拟参加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的项目。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定期组织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5、评审范围主要为浦东新区管辖范围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3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由建设单位自愿申报。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由相关部门和社会专家组成的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浦东新区对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获奖项目以荣誉鼓励为主,以资金奖励为辅。第十二条 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设置建筑节能综合奖、建筑节能单项奖。申报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综合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一)综合节能率达到 65的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二)综合节能率达到 65的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三)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达到超低

6、能耗的项目。申报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单项奖的项目单项节能技术应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第十三条 浦 东新区发展改革委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阶段,应当加强规划审查,协同浦东新区建交委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的,不得 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阶段, 应当加强 建筑节能方案的审查。浦东新区建交委在施工图审查阶段, 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估、检测机构进行建筑 节能评估、 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一)、 (二)项规定的民用建筑项目未通过评估的,浦 东新区建

7、交委不得 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 浦 东新区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 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4第十七条 建 设单位在向浦 东新区建交委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告时, 应当提交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专项报告。 对民用建筑项目未提交建筑 节能专项报告的,或属于本 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一)、 (二) 项规定的民用建筑项目未通 过评估、 检测的,浦东新区建交

8、委不予竣工备案。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十八条 浦东新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浦东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新区总体目标分解要求,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共同推进。浦东新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报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登记。第十九条 浦 东新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经充分论证和建筑节能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 进行。各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和标准,以 节能改造的名 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第二十条 浦 东新区各相关部 门应对管辖范围内的既有建筑,重点是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年代、结 构形式、用能系 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

9、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建立既有建筑基础信息数据 库。第二十一条 浦东新区各相关部门应对政府办公大楼、学校、医院等既有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结合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和房屋修缮,同步组织实施围护结构改造、楼道节能灯、遮阳等切实可行的建筑 节能改造措施。第二十二条 鼓励非政府投资既有公共建筑运用市场机制,如合同能源管理等进行节能改造。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物业节能管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物业使用者的节能意识。5第五章 资金支持第二十四条 浦东新区将整合相关资源,积极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民用建筑 节能示范工程建设 、既有建筑 节能改造、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并对在民用建筑 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 浦东新区各相关部 门应落实安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经费, 专门用于管辖范围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浦东新区建交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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