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西建大学工(2004)第 25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重要阵地,是塑造优良学风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营造一个文明、卫生、整洁、安全的住宿环境,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宿舍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领导机构。该委员会由校领导及学生工作部(处) 、国资处、财务处、总务处、公安处、后勤集团有关负责人组成。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
2、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宿舍管理科。学生宿舍管理科(以下简称宿管科)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处) ,代表学校对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乙方)和建大津辉公司(乙方)行使宿舍管理的甲方职责,同时对东校区的学生宿舍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第四条 宿管科作为甲方,承担以下职责:1在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甲方职责,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2根据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向乙方下达各项工作计划和任务,并检查落实,保证宿舍管理服务工作的安全、有序运行。3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4根据学校确定的年度学生宿舍管理经费预算,以季度拨款的方式,按时向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拨付
3、经费;检查监督建大津辉公司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学校支付有关费用的依据。5审核乙方提出的设备购置、家具更新及立项维修计划,并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确保宿舍的各种设施、设备正常运转。6制定实施新生住宿方案和住宿调整方案,合理调配住宿资源。7协调有关部门和各院(系) ,积极推进文明宿舍和标准化宿舍建设,营造优良舍风,加强管理与服务育人。8协调有关部门和各院(系) ,督促乙方和住宿学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宿舍安全。9负责对乙方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考评,并以考评结果作为对乙方全年工作的评价。10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委派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学校投资建设的以及按协议移交学校的学生公寓
4、楼由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建大津辉公司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楼由其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对于各自所负责的学生公寓楼,乙方承担以下职责:1按照有关协议,履行乙方职责,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学校提出的学生公寓管理目标和相关规定,保证宿舍管理服务工作的安全、有序运行。2制定学生公寓物业管理的各项具体办法和规章制度。3负责学生公寓固定资产和设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工作,学生公寓的日常维修和公寓设施设备的维护应及时;设施设备购置、家具添置及更新须报告甲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4配合学校开展文明宿舍和标准化宿舍创建,抓员工队伍、抓管理服务,强化责任制和服务意识,做到管理与服务育人。5做好学生公
5、寓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防火、防盗、防事故,消除各种安全隐患。6不得擅自征购公寓床上用品、生活用品及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包括押金)。7配合甲方,落实学生住宿方案,协调各院(系)做好新生入校住宿安排及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8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应本着节省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学生公寓管理经费的二级核算,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9接受甲方的各项指导、检查、监督、考核,高效、优质地完成所辖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10积极完成甲方下达的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其他工作和任务。第三章 住宿管理第六条 学生住宿房源由宿管科按学校意见统一安排,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涉、挪用,严禁擅自出租。第
6、七条 学生住宿按照本科生研究生分开、男女生分开、院(系)年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第八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由于学生擅自校外住宿所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必需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退宿管理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宿舍和床铺住宿,未经宿管科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宿舍。第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管理制度,尊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起床,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无特殊情况,上课时间、指定的自修时间,学生不得滞留宿舍;学生因特殊情况晚归,须向值班员说明情况并登记。第十二条
7、 留降级学生、延长学制学生、休学学生等学籍变动学生的住宿由宿管科与院(系)协调,统一安排和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楼严禁擅自出入,留校住宿的学生必须在所住公寓楼值班室登记。第四章 家具、设施及用电、用水管理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设施由学校统一购置配备,乙方在宿管科监督下负责登记、管理、使用,严禁私自挪用或租借他人。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宿舍内的家具、设施,禁止私自变更布局及拆卸。人为毁损必须照价赔偿,蓄意破坏的将追究责任。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供电、供水由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执行。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和全体学生应自觉维护供电、供水设施,做到安全、节约
8、用电、用水。第五章 维修管理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日常维修(含暑期毕业生腾空房源)由乙方组织实施。水、电、暖、木、瓦等日常小修应当日完成,较大维修应在三日内完成并报甲方备案。第十九条 学生报修的项目,若属自然损坏,免费维修,若属人为损坏,须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严重的要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学校投资建造的学生公寓楼大修、改造均由宿管科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投资单位建造的学生公寓楼大修,在合同期内由投资单位自行解决,涉及到楼体改造,必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六章 公共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楼周围环境 2 米以内卫生和门厅卫生由乙方负责清扫。第二十二条
9、 公寓楼屋面、走廊、楼梯、厕所、水房卫生由乙方负责定时清理。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共卫生,严禁在走廊和向窗外乱泼脏水、吐痰、乱倒剩饭、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水房和厕所卫生,严禁将剩饭、剩菜和杂物倒入水槽内。第七章 室内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部卫生实行舍长负责制。室内及阳台严禁存放酒瓶及杂物,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应及时处理,不得随意乱堆、乱倒。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装饰布置应典雅得体、内容健康,严禁损坏墙壁及室内设施。第二十七条 宿舍卫生和文明建设的检查和评比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文明宿舍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执行。第八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积极
10、配合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加强自治、自保、自我防范意识,树立法制和安全观念。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寓楼的安静,宿舍内禁止高声播放音乐、吹奏乐器及喧哗吵闹,禁止进行球类活动。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商业活动,严禁打麻将及从事赌博,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等不文明行为。第三十一条 严禁从公寓楼向外投掷酒瓶等危险物品,花盆等物品不得放置在窗台、阳台等易于坠落的地方。第三十二条 未经许可,学生宿舍禁止异性来访,禁止留宿外来人员和非本宿舍人员。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楼必须在值班室出示证件,登记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第三十三条 严禁使用各种违章电器(电暖器、电褥子、电炉、电饭锅、电饭煲、电火
11、锅、电磁炉、微波炉、热得快等) ;严禁使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离开宿舍时要随手拔掉插头,防止漏电引发火灾。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更换或加装门锁,门锁损坏应及时报修。值班室应留存有各宿舍钥匙并严格管理。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保护好自己的财物,携贵重物品出楼要接受值班员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生盗窃案件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公安部门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中有关规定,违者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 OO 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