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 年 11 月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简版)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拟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的申请和办理。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前审后批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4 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4 号)受理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
2、会保障部决定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申请条件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2.有 5 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禁止性要求 无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材料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2.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 1 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4.5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制度未出台前,取得人力
3、资源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服务相关培训证书、从事人事人才工作 5 年以上都暂可视为具备从业资格)。5.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二)说明1.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待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二)受理1
4、.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当场或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三)审核与决定1.审核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2.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的,受理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查看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是否符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3.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与编制部门沟通,核实编制情况;4.属企业性质的,核实
5、其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5.审批同意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四)送达与公告受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向申请单位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具体办理程序详见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人部发200597 号)办结时限办理时限一般为 20 个工作日,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审批同意后 10 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审批结果 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送达。监督投诉渠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市场监管处,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 12 号,邮政编码:100716咨询电话 010-84209118,010-84208245办公地址和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 7 号西侧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1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