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安全生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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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履行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项指标。二、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举报、投诉的非法违法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调查并报告受乡镇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配合协助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五、按照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六、完成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1、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受乡镇人

2、民政府委托负责制定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按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2、履行现场处置职责。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1)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2)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3、活动。3、履行调查取证职责。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安全生 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核实工作。4、实施行政处罚职责。受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以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5、履行报告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6、履行统计职责。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要求填报各种安全生产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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