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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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徐州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管理 办法 为加快我市科技体制改革进程,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提高我市产业技术水平,适应我市科技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工程研究中心在技术创新中的核心作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主要依托市内有关行业或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旨在以促进我市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 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

2、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的主要任务与职能: (一) 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 设 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 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

3、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2 件: 1、在本技术领域的具有较强的科研工程开发实力并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基础。 2、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中长期的技术开发目 标和发展规划,并能有效地开展研发工作。 3、 单位 领导重视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有一支较高素质且相对稳定的

4、研发队伍。研发人员构成合理,团队意识较强。 5、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技人员要有一定的比例和结构层次,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研发中心人数的 80%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中心人数的 60%以上,直接从事技术开发人员不少于 6 人。 6、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质素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具备承担综合性技术开发任务的能力。 7、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所需的经费纳入 单位 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第五条 申请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认定的企业,应向市科技局 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程技术

5、研究中心 认定 申请 表 ; (二) 项目单位情况和项目实施基础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地址;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其他科研人员情况; 3 3、相关学科和 技术领域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4、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关的科技成果或工程化产品开发情况,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状况; 5、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现状,产学研合作的主要方式等。 (三) 其它相关材料。 第 六 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认定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 市科技局 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二)审核。 市科技局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必要时进行 实地考察。 (三)认定。由 市科技

6、局 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考察意见进行 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科技局办公会通过后,对 符合认定条件的 , 下达 认 定批文并授 予铭 牌。 第 七 条 经 认定 的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可享受以下优惠: 1、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所申报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2、 从市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3、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支出经费,可享受技术开发费 150抵扣所得税优惠政策。 4、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享受 其他 有关优惠政策。 第 八 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通过认定 后,市科技 局 将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核不合格 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取消其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资格 ,并收回所授铭牌 。 第 九 条 在认定和考核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报每年进展情况的,将取消其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资格,并在二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4 第十条 已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 12 月底将 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科技 局 。 第 十 一 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 徐州 市科技 局 。 第 十 二 条 本办法 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 八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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