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苏人社监罚字201541 号郴州市东汇塑管件厂:经劳动保障监察,我机关在审查你单位报送书面资料时发现你单位未报送齐全。经查: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员工社会保险凭证等未报送)。该行为已触犯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规定。2015 年 4 月 13 日,本机关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苏人社监令字201578 号)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补送书面材料。现已超过指令时效,你单位仍拒绝向我机关报送有关材料。2015 年 4 月 27 日本机关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
2、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人社监告字201538 号) ,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告知。 你 单 位 未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陈 述 、 申 辩 。根 据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 我 局 决 定 给予 你 单 位 罚 款 人 民 币 贰 仟 元 整 的 行 政 处 罚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3 个月内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 处 罚 款 请 在 收 到 本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缴至 工 行 郴 州 苏 仙 支 行 ( 账 户 名 称 : 郴 州 市 苏 仙 区 财 政 局 非 税收 入 专 户 , 账 号 : 1911023029200062308) , 逾 期 不 缴 纳 罚 款的 , 依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3%加 处 罚 款 。本局地址:苏仙区政府办公大楼十一楼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735-2880130 邮 编:423000二 一 五 年 五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