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一、申请条件1、 制造业小企业职工人数应300人以下且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2、批发小企业职工人数应100人以下且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3、零售小企业职工人数应100人以下且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4、住宿和餐饮业小企业职工人数应400人以下且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5、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以上人员须持有就失业登记证)等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6、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以及其他国
2、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二、办理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3、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专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民政部门颁发的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 、 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4、 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6、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8、 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企业盖章);三、办理地点:就业促进科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对外服务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五、联系电话:89683124六、办理流程1. 区人力社保局对企业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审核;2. 确认有效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3. 并将认定材料转交区财政局复核。注意事项: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以内持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资格认定证明向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小额贷款担保。4. 超过一年的应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