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和强化我院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危 险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气、液、固体、以及生物废弃物,包括实验用化学品残留物和放射性废弃物,失效的药剂和样品等。第三条 产生危险 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并尽量设置尾气吸收装置。有大量废气或有异味气体产生的实验室必须要有通风设施,
2、不得在无通风条件的实验室内做挥发性、有毒有害、恶臭的实验。第四条 实验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化学品残留物失效的药剂和药品、各种试剂瓶、以及接触过有毒试剂的容器、实验防护用品等,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例如:放入专门的收集桶,并做好登记),然后转移至学校指定收集点。第五条 实验室按类别将液体废弃物集中在由学校统一提供的废液收集桶中,废液桶必须要有登记表,用于填写倒入的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并注意桶中已有化学物质是否会与将倒入物发生化学反应,导致安全隐患。所盛废液须超过2/3,废液表面离桶口留有一定距离,封盖并在桶上贴上相应标签后按照规定时间转移至学校指定的收集点。第六条 实验室危 险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并作生活垃圾处理;严禁将实验中产生的危险废液废渣,倒入水池或下水道;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随意丢弃在公共场所。第七条 实验室要 严格控制污染,尽可能减少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它废弃物;要积极承担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责任,用科学的方法降低或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及对环境的影响。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 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