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XXXX-XXXX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 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XXXX-XXXX 目 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 附件 A 自 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8) 附件 B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2、行道 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19) 附件 C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6) 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XXXX-XXXX - 1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运行安全保 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的安装、
3、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的生产(含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
4、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 保证和自主确认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 相关 工作质量 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生产和使用单位 落实 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
5、道 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TSG TXXXX-XX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机房和转向站等涉及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 自动扶
6、梯与自动人行道 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修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修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修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修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 文件、资料 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 位、维修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 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修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
7、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对于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安装过程,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B 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 )对于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 件 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 )对于在用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四 )对于在 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 3次以上(含 3 次)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并且经确认
8、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修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 )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 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XXXX-XXXX - 3 - 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检验项目分为 A、 B、 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 )A 类项目,检验
9、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 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 (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 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 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 )B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 结果进行 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 )C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
10、(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 ),应当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 自检结果进行 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 A、附件 B、附件 C, 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 A。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检
11、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检验原始记 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 B、附件 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 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施 工或者使用单位(
12、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TSG TXXXX-XX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 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整机进行检验时, 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 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特殊情况下,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设 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
13、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 文件、资料 ,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 即附件 A 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 )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 文字予以说明;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
14、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修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 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修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 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 )施工或者维修保养单位的 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 维修保养记录 不完整; (二 )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 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 较大偏差,
15、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 )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 电梯 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XXXX-XXXX - 5 - 合格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 采取安全措施,对该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修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 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 提交 填写了处理结果 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
16、见证资料 的方式, 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如果 使用单位拟 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 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 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 报告等见证材料的, 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 B、附件 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
17、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 )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 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 )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 )对于 C 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 (一 )项或者第
18、(二 )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 )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 XX”。 (五 )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 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 )“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 ”(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TSG TXXXX-XX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6 - 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 )A、 B 类检验项目, 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 ; (二 )C 类检验项目,资料 审查 无质疑 并且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
19、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 。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 )安装 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 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 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 C 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 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 ),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三 )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20、 B 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 5 项(含 5 项),相关 单位已 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 提交了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使用单位 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 , 并且 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
21、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 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XXXX-XXXX - 7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22、六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02 年 12 月 13 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 2002360 号)同时废止。 TSG TXXXX-XX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8 - 附件 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 与方法 项 目与 类别 检验 内容与要求 检验 方法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应提供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 明文件 ,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的 相应参数; (2)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
23、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的 相应参数; (3)产品 质量证明文件, 注有 制造许可证 明文件 编号 、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 ,以及 含有电子元件的电梯安全电路(如果有)、梯级、踏板、梯级踏板链、 驱动主机 、 滚轮、扶手带、控制屏 等安全 保护 装置 和 主要部件的型号等内容, 采用玻璃作护壁板,应采用无碎片的钢化玻璃。 并 且 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 (4) 含有电子元件的电梯安全电路(如果有)、梯级、踏板、梯级踏板链、 驱动主机 、 滚轮、扶手带、控制屏 等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 (5)驱动 或 者
24、 转向站及 总体布置图 ;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和 安全开关示意图 ;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 A 1:上述文件 如为 复印件 则 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对于进口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 1.2 安装资料 A 安装单位应提供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 和 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的 相应参数; (2)施 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持有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 A 2:上述文件 如为 复印件 则 必须经 安装 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第 (1)(3)项在报检时审查,第(3)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4)、 (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 (6)项在竣工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