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晋中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随机抽查工作规则第一条【目的】为依法加强卫生计生从业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依据晋中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双随机一 单两库一规则” 的通知 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定义】“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以下 简称随机抽查)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监管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原则】随机抽查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
2、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第四条 【工作要求】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卫生计生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 -第五条 【协调联动】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六条 【执行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配合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第七条 【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梳理本机构依
3、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各级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执法资格,自行建立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等,根据人员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将辖区内所有监管单位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依据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专业类别分别建立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第十条 【检查人员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
4、等形式从本部门- 3 -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级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比例和频次】抽查采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每次抽查对象数量不低于该项目名录库总数的5%。定期抽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上级有明确检查频次要求的除
5、外。要结合监管实际,在重大节假日、违规经营行为高发时段和单位、地区等,提高抽查频次。对量化分级低、投诉举报多、违法经营行为多发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第十三条 【检查方式】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4 -第十四条【结果确定】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或组织检查的部门。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
6、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反馈】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当场向被监督检查对象和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反馈,需要整改或责令改正的应制作相应执法文书。如当场不能及时反馈的,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第十六条 【结果公开与运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监管单位守法自觉性。 第十七条【纪律要求】抽查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第十八条【责任承担】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