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柳林镇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第 一 条 为 全 面 增 强 决 策 透 明 度 , 保 障 聘 请 的 利 益 相 关方 代 表 的 知 情 权 、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 密 切 党 群 关 系 , 广 纳民 意 ,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涉 及 下 列 议 题 的 会 议 , 可 邀 请 利 益 相 关 方 代表 列 席 :( 一 ) 涉 及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决 策 事 项 ;( 二 ) 经 济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规 划 、 重 大 工 程 和 重点 项 目 建 设 规 划 ;( 三 ) 人 民 群 众 关 注 的
2、重 点 、 热 点 、 难 点 问 题 ;( 四 ) 其 他 有 必 要 邀 请 利 益 相 关 方 代 表 列 席 的 问 题 。第 三 条 利 益 相 关 方 代 表 人 数 与 名 单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提 出 ,镇 党 委 确 定 人 选 。第 四 条 利 益 相 关 方 代 表 须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 一 ) 具 备 良 好 的 政 治 思 想 素 质 和 综 合 素 质 , 有 一 定的 参 政 议 政 能 力 和 较 高 的 参 政 议 政 的 热 情 ;( 二 ) 为 人 正 直 , 公 正 无 私 , 善 于 谏 言 , 有 一 定 的 群众 基 础 , 能
3、够 代 表 广 大 党 员 群 众 的 意 愿 ;( 三 ) 遵 纪 守 法 ,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主政 治 权 利 。第 五 条 利 益 相 关 方 代 表 的 权 利 :( 一 ) 对 拟 决 策 事 项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 搜 集 社 会 各 方 的意 见 建 议 ;( 二 ) 就 拟 决 策 的 内 容 、 理 由 、 依 据 等 相 关 资 料 向 镇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咨 询 ;( 三 ) 会 上 有 权 要 求 发 表 意 见 。第 六 条 安 排 利 益 相 关 方 代 表 列 席 的 会 议 , 应 提 前 3日 将 会 议
4、召 开 时 间 、 地 点 和 议 题 , 通 知 列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第 七 条 列 席 代 表 对 会 议 议 题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可 以 在 会前 或 会 后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镇 党 委 反 映 , 由 具 体 负 责 人进 行 归 纳 整 理 , 对 代 表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和 会 议 决 定 情 况 , 以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列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第 八 条 主 动 做 好 政 策 解 读 。 镇 党 委 会 议 议 定 等 重 大 决策 事 项 , 除 依 法 应 当 保 密 的 外 , 要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政府 网 站 向 社 会 进 行 公 开 解 读 。第 9 条 本 制 度 自 出 台 之 日 起 执 行 。柳 林 镇 人 民 政 府201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