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发贵行政处罚案摘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直公交决字2019第 5304012600196082 号案件名称 朱发贵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政处罚案个人 姓名 朱发贵名称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2019 年 1 月 4 日 16 时 10 分许,朱发贵在东风路与凤凰路交叉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对朱发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500 元的处罚;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50 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 550 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朱发贵持本决定书在 15 日内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云南省各营业网点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