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条 为实现小汽车数量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小汽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第三条 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通过摇号、竞价方式配置或按规定直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按规定申领取得。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
2、、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增量指标以 12 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 8 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增量指标配置分类、额度、比例、方式的确定与调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取得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小汽车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第八条 小汽车指标不得转让,有效期为 6 个月。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的通告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 年 1 月 22 日印发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深府20159 号)同时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201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