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渭南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试行)根据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渭市办字 201721 号)精神要求,为推进和规范河长制工作,保障河湖库渠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市级联席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一、市级总河长会议制度第一条 市级总河长会议由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总警长,市级河长、警长,市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县(市、区)总河长、副总河长、警长,市级联席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总河
2、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第四条 会 议 主 要 事 项 :研 究 决 定 河 长 制 重 大 政 策 、重 要规 划 、重 要 制 度 ;研 究 确 定 河 长 制 年 度 工 作 要 点 和 考 核 方 案 ;研 究 河 长 制 表 彰 、奖 励 及 重 大 责 任 追 究 事 项 ;协 调 解 决 全 局 性重 大 问 题 ;经 市 级 总 河 长 或 副 总 河 长 同 意 研 究 的 其 他 事 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
3、市级河长牵头调度,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市级联席单位及县(市、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二、市级河长会议制度第一条 市级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对口市级河道警长,市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河流所经有关的县级河长、警长,相关市级联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河长确定,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根据需要,由各市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召开预备会。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库渠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
4、究部署所辖河湖库渠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明晰跨界河流管理责任,指导协调,联防联控,对市级相关部门、下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激励、问责。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级河长审定后印发。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市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牵头调度,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及县级河长承办。三、市级联席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 市级联席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市级联席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第三条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市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确定。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库渠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市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会 议 形 成 的 会 议 纪 要 经 市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审 定 后 印发 。第 五 条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由 有 关 市 级 联 席 单 位 责 任 人 分别 落 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