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 1 份);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 1 份)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复印件 1 份) ;3、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此项资料)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原件 1 份)
2、;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原件 1 份);其他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原件 1 份,应当与简易注销公告时上传的一致)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原件 1 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股东会、
3、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 1 份)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此项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原件)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7、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无需提交第 3、4、5、6 项材料(如选择简易注销登
4、记的则还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原件 1 份) 。8、依法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 1 份)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9、公章缴销证明(原件) 。10、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 1 份)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11、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1 份) 。公司因被吸收合并而申请注销的,但其分公司变更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分公司,无需提交此项资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
5、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此类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1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 ,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