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潮州市专利激励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丰富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方式,提升知识产权运用、保护、 管理和服务能力, 全面促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潮府办 201725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督工作。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使用原则。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 激励计划的扶持范围:(一)实施市知
2、识产权专项计划项目。扶持“潮州市知识产权示范实施计划项目”、 “潮州市知识产权优势 企业”、“潮州市中小学知2识产权教育试点”等 专项计划项目,支持快维中心、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各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服务工作;支持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二)扶持企业贯标认证。推动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 )实施,鼓励本市企业参与贯标认证,提升全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启动贯标项目并已与服务机构签订贯标服务合同的企业,每家补助 6 万元。(三)建设市级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工作站。进一步推进维权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潮州
3、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工作平台,为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在各县、区建立潮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工作站。对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工作站的,每个工作站补助 3 万元。(四)扶持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活动。对由市科协、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的潮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给予资金扶持,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五)补贴知识产权质押费用。对符合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办法(潮知20173号)的,每项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的1%补贴,同一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0万元,补贴资金专门用于企业以专利权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并正常还贷所支付的评估、担保和利息等费用。3
4、(六)补贴专利保险费用。对符合潮州市专利保险补贴办法(潮知 20174号)的,每 项按投保人购买专 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 50%补贴,且每年对同一投保人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补贴资金专门用于补贴投保人购买专利保险而支出的费用。第五条 除上述激励计划扶持范围外,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知识产权事业的开展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安排。第六条 申报激励计划项目的主体必须是潮州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第七条 激励计划项目每年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制定具体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组织申报,经审定合格列入当年度项目计划,由市财政局拔付资
5、金。第八条 激励计划项目由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县(区)申报单位的项目向其所在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县(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汇总后择优推荐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直申报单位的项目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评定4出各项激励计划项目资金的类别和款项,由市财政局按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条 建立激励计划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激励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绩效自评、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或扶持项目。第十二条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激励计划项目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5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