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831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一票否决”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县、区人民政府
2、,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色(集团)公司、铜化集团公司、市建投公司、铜陵海螺公司等有关责任单位,市经信、公安、住建、交通、教育、农业、港航、质监和安全监管等有关责任部门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和控制考核指标等内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第四条 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色(集团)公司、铜化集团公司、市建投公司、铜陵海螺公司等大型企业年缴纳 30000元。市经信、公安、住建、交通、教育、农业、港航、质监和安全监管等部门年缴纳 20000 元。其他未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年缴纳 5000 元。安全生产责任人缴纳
3、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 2000 元;各责任单位和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 1000 元;其他未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缴纳 500 元。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年终,各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要对照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组织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自查考核,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评分情况报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成专门考核组,实施对上年度
4、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分。考核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标准分为 100 分。对照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采取逐项扣分办法。考核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择优选取部分单位(不超过全部考核单位总数的 50%)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90 分(不含)60 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合格单位,60 分以下(不含)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第七条 对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按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所缴纳风险抵押金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全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每低于市下达控制指标 1 人,追加奖
5、励该单位 20000 元,第八条 对合格单位,仅对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按每低于控制指标 1 人奖励 200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其中超出控制指标的,扣罚该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50%。第九条 对不合格单位,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和“一票否决” ,并全额扣罚该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十条 当年全市事故伤亡总数未超出省控指标,对未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按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额奖励;若超出省控指标,则将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额扣罚。第十一条 当年全市
6、安全生产工作被省人民政府评定为先进等次的,对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副主任按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加倍奖励;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额奖励。第十二条 当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被省人民政府“一票否决”的,全额扣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安全生产奖励资金采取预算拨款筹措。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数额由市安监局根据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结果报市财政局划拨。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当年不扣罚自动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被扣罚的,下年度重新缴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扣罚的风险抵押金须在接受责任书后一个月内缴入财政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专户。责任单位和部门及其责任人调整的,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本息如数返还。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3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