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CZCR-2018-01031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郴政办发201832 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0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2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
2、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加强监督。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委托郴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分别由北湖区人民政府、苏 仙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
3、补偿工作。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公安、城管和行政执法、工商、税务、审计、监察、民政、信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六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
4、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4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 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5、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查表;(二)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或项目立项批文;(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附图;(四)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项目规划蓝线图;(五)财政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或其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来源的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 需提交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由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
6、门编制,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市、5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前,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权属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 房 屋 征 收 范 围 内 向 被 征 收 人 公 布 。被 征 收 人在 公 布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对 调 查 登 记
7、 结 果 提 出 异 议 申 请 的 ,房 屋 征 收部 门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经 调 查 核 实 后 ,调 查结 果 确 有 变 动 的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应 当 在 房 屋 征 收 范 围 内 向 被 征 收人 公 布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 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及内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8、 1 年。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选定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进行咨询评估,依据咨询评估结果测算征收补偿费用。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6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项目,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收以及补偿的依据;(二)征收范围;(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四)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和征收
9、补偿的标准及方式;(五)用于 产 权 调 换 房 屋 的 地 点 、面 积 、户 型 、结 算 方 式 等 情 况 ;(六)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七)搬迁费和临时安置标准;(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九)补助和奖励标准;(十)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 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预警评价:(一)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经过
10、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7(二)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产生行政争议和具有化解的可能;(三)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能否筹措到位;(四)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评价应当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意见。对可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 500 户(含 500 户)以上的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房屋价值咨询评估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项目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应报
11、 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情况,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决算。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工作经费。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照下列比例安排:(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 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含 5000 万元),按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 5%安排;8(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 5000 万元-1 亿元(含 1 亿元)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 3%安排;(三)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 1 亿元-2 亿
12、元(含 2 亿元)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 2.5%安排;(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 2 亿元-3 亿元(含 3 亿元)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 1.5%安排;(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 3 亿元以上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 1%安排。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按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总 费 用 分 段 累 进 制 计 算 ,列 入 房 屋 征 收 成 本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与 房 屋 征 收 实 施 单 位 的 工 作 经费 ,由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按 照 30%和 70%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并 按 项 目 进度 拨 付 。房屋征收工作中,发生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行
13、政复议、司法诉讼、强制执行、房屋面积及土地测绘、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处理)、被征收房屋拆除等费用计入房屋征收成本。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房屋征收成本核算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初核,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审核意见与征地报批税费一并计入项目征地成本,并下达批准文件。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征收补偿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审查,对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补偿方案合理、社会稳定风9险可控的,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
14、实施单位、达不成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章 补偿安置第二十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的补偿。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城管和行政执法、房产等部门组成的联席工作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其他存在
15、争议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10选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将其中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良好执业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纳入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由 被 征 收 人 协 商 选 定 ;协 商 不成 的 ,通 过 多 数 决 定 、随 机 选 定 等 方 式 确 定 ,并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
16、息;(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三)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四)供被 征 收 人 选 择 的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不 得 少 于 3 家 ;少 于3 家 的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应 当 从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备 选 库 中 邀 请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六)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七)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