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大纲新增模拟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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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2 页16 大纲民法新增知识点模拟题(一)专利侵权解释(二)部分1.甲发明治疗 vitiligo 的药物“MK”并获产品专利权。乙擅自制造“MK ”且伪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将其擅自制造的“MK”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医药公司。丙将 “MK”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医院,丁在临床上使用“MK”治疗 患 vitiligo 的病人。甲因此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有权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 若乙停止制造“MK ”将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比如患 vitiligo 的病人太多,国家派不出外交代表,并且甲自制“MK”的能力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法院可以判令乙继续生产“MK”,并

2、判令乙向甲支付合理费用C. 甲有权请求丙停止销售“MK ”的行为D. 甲有权请求丁停止使用“MK”的行为【考点】合法来源抗辩、国家利益抗辩【答案】ABC【解析】(1)乙擅自制造甲享有专利权的药品“MK”,根据专利法第 11 条,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故 A 选项正确。(2)根据专利侵权解释(二)第 26 条,乙的制造与销售行为虽侵犯甲的专利权,但是,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可以不判令乙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故 B 选项正确。(3)根据专利法第 70 条和专利侵权解释(二)第 25 条,丙销售侵权药品“MK”的行为,构成对甲专利权的侵害,善意销售人丙虽不

3、对甲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故 C 选项正确。(4)根据专利侵权解释(二)第 25 条,未经专利权人甲允许,丁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甲享有专利权的药品“MK”,固属侵权行为,但是,一方面,丁系善意使用者,且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丁无须对甲承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丁已经向丙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丁亦无须对甲承担停止侵害之责任。故 D 选项错误。第 2 页 共 12 页2.甲发明药品“MK ”后提出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局初审后于 2010 年 3 月 1 日公布,并于 2014 年 3 月 1 日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未经甲允许,乙擅自于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4 年 2

4、 月 1 日间制造并出售“MK ”,甲于 2011 年 4 月 1 日始知其事。丙药店于 2014 年 5 月 1 日自乙处购进(乙于前述期间制造的)“MK”并销售。甲于 2014年 6 月 1 日分别起诉乙、丙,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请求丙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的 2 年时效期间,自 2011 年 4 月 2 日开始算起B. 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乙应向甲支付的合理费用C. 若甲提出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为 A+B+C+D 四个技术特征,授权时甲已将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修改为 A+B+C+D+F 五个技术特征,而乙制

5、造并出售的“MK”仅包含 A+B+C+D 四个技术特征,则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任何费用D. 若乙已经或者书面承诺(就前述期间内制造并销售“MK”的行为)向甲支付适当的费用,则甲无权请求丙停止销售“MK”的行为【考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答案】BCD【解析】(1)专利法第 13 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注意两点:第一,仅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二,仅在被授予专利权后,申请人才有权请求支付适当费用。(2)专利法第 68 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

6、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据此,因甲于授权之前已经知道乙擅自实施该技术,授权后,甲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的 2 年时效期间自 2014 年 3 月 2 日期计算。故 A 选项错误。(3)专利侵权解释(二)第 18 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合理确定”。故 B 选项正确(4)专利侵权解释(二)第 18 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

7、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据此,若乙实施的技术方案包含 A+B+C+D+F 五个特征,甲有权请求乙第 3 页 共 12 页支付适当费用;反之,若乙实施的技术方案仅包含 A+B+C+D 四个技术特征(缺少 F特征),则乙不曾实施甲的发明专利技术,甲无权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故 C 选项正确。(5)专利侵权解释(二)第 18 条第三款规定:“发明专利公告授权之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

8、售、销售在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力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若乙已经向甲支付了合理费用或者书面承诺支付合理费用,丙销售(自乙处购进之)“MK”的行为不再构成对甲发明专利权的侵犯。故 D 选项正确。3.下列五种情形中,设甲为专利权人,乙未经甲同意所实施的下述行为中,不构成对甲专利侵权的是:()A. 甲为一“干粉针剂”的产品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载明的特征是:“由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二者的重量比为 100mg:32mg。”乙生产的“干粉针剂”的特征

9、是:活性成分亦为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二者的比重亦为100mg:32mg;不同之处在于,添加了碳酸氢钠和精氨酸为辅料,二者并非生产该“干粉针剂”时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B. 甲对“由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组成的成套产品享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由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组成的成套产品中,“茶壶设计”与甲专利产品中的茶壶设计“相同”,但茶杯设计”与甲专利产品中茶杯设计“既不相同亦不近似”C. 甲对“由基座和水壶两部分”组成的电热水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电热水壶与甲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基座外观近似,但基座与水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既不相同亦不近似”D. 甲在中国象棋这一产品上拥有一

10、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中国象棋之外观设计,与甲的外观设计相比,仅“车”、“马”和“炮”近似,但其他棋子不相同亦不近似E. 甲对有两种使用状态(分别为作为沙发与床使用状态)的沙发床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沙发床之外观设计,相较于甲拥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作为床使用状态下近似,作为沙发使用状态下既不相同亦不近似【考点】封闭式组合物专利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答案】ACDE【解析】(1)专利侵权解释(二)第 7 条第一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第 4 页 共 12 页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

11、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专利侵权解释(二)第 7 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据此,A 选项中甲专利权利要求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乙生产的“干粉针剂”除包含权利要求指出的组分外,还添加了不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碳酸氢钠与精氨酸,乙的行为不侵犯甲的专利权。故 A 选项当选。(2)专利侵权解释(二)第 15 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2、”。据此,成套产品系多个独立产品,就成套产品获得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就各套件分别申请获得的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之保护范围相同。既使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其中一件或数件套件的外观设计,仍构成侵权。综上,B 选项中,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 B 选项不正确。(3)专利侵权解释(二)第 16 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同于成套产品,组件产品系一件产品,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的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而不保护具体组件的外观设计。C 选项中,相较于甲的外观设计专

13、利,虽然乙生产的电热水壶基座近似,但基座与水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不相同亦不近似,乙未侵犯甲的专利权。故 C选项当选。(4)专利侵权解释(二)第 16 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国象棋、扑克属于“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拼图、插接玩具属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D选项中,乙生产的中国象棋之外观设计,仅部分单个构件而

14、非全部单个构件与甲之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未侵犯甲的专利权。故 D 选项当选。(5)专利侵权解释(二)第 17 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E 选项中,乙生产的沙发床在作为沙发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与甲设计不相同亦不近似,乙未侵犯甲的专利权。故 E 选项当选。第 5 页 共 12 页16 大纲民法新增知识点模拟题(二)物权法解释(一)部分4.甲、

15、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房屋。2016 年 3 月 1 日,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并于同日为丁办理了转移登记,但未通知乙和丙。乙、丙于 2016 年 4 月 1 日知道后,均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对甲主张由自己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甲转让给丁的份额,但无法确定乙、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将其份额让与给丁之最终转让条件的具体时间。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丙优先受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 2016 年 4 月 2 日起 15 天。B.乙、丙优先受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 2016 年 3 月 2 日起 6 个月。C.乙、丙诉请法院确认甲、丁间转让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D.若乙、丙不能达成协议,乙只能主张

16、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甲转给丁之份额的二分之一第 6 页 共 12 页【考点】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答案】BD【解析】(1)物权法解释(一)第 11 条第(三)项与第(四)项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2)物权法解释(一)第 12 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

17、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故 C 选项错误。(3)物权法解释(一)第 14 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故 D 选项正确。5.下列四种情形,丙可以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是?( )A.甲将其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甲借用三个月。但“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借用期间,甲谎称已有,以市价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向丙完成了现实交付,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B.甲将其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甲借用 3 个月,甲为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借用期间,甲谎称已有,提出以

18、市价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出于对甲直接占有汽车的信赖,丙同意购买。甲向丙完成了现实交付,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C.甲将其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甲借用 3 个月,但“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借用期间,甲将该车借给丁使用,约定 2016 年 6 月 1 日丁的借期届满。2016 年 5 月 1 日,甲谎称已有,以市价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于同日向丙完成“指示交付”。2016 年 5 月 20 日,丙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时始知事情原委。D.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甲借用三个月,但“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借用期间,甲谎称已有,于 2016 年 5 月 1 日将该车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甲向丙借用

19、一个月。2016 年 5 月 20 日,丙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时始知事情原委。2016 年6 月 1 日,甲向丙现实交付该车。【考点】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答案】AC第 7 页 共 12 页【解析】(1)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 20 条,汽车等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公示手段,不以为善意受让人办理“过户登记”为公示手段。A 选项中,无权处分人甲已向善意的丙完成了现实交付,丙自受理现实交付时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故A 选项正确。(2)B 选项中,虽然甲向丙完成了汽车的现实交付,已经符合善意取得之“公示要件”;但是汽车登记在乙名下,而非甲名下,丙虽对甲所实施的无权处分不知情,但未顾及到汽车已经登

20、记到乙名下的事实,丙对其不知情具有“重大过失”。物权法解释(一)第 15 条第一款规定:“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据此,丙不属于善意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故 B 选项错误。(3)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仅要求受让人“受让之时”为善意即可,此后变更为恶意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物权法解释(一)第 18 条第一款规定:“物权法第 106 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移转登记或动产交付之时。”同时,物权法解释(一)第 18 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

21、之间有关转让返还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据此,C 选项中,甲向受让人丙以“指示交付”时,丙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又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虽然此后丙变更为恶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故 C 项正确。(4)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 18 条,无权处分动产场合,让与人对受让人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三种方式完成交付的,其“公示手段”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求。但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是否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公示”要求,物权法解释(一)回避了,未予规定。法无规定按通说!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时,公示手段不符,不发生动产善意取得;D 选项中,2016年 5 月 1 日甲向丙以占有

22、改定方式交付,此时丙不能善意取得;2016 年 5 月 20 日变更为恶意,甲虽于 2106 年 6 月 1 日向丙完成现实交付,恶意的丙仍不能善意取得。故 D 选项错误。6.下列情形中,甲有权请求丙返还其占有之标的物的是?( )A.甲花 1000 元购得一张演唱会门票后,不慎被乙盗窃。乙以 1200 元将该门票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开演前三天,甲查知此事。B.甲、乙婚后托关系购得一颇具升值潜力的别墅,登记在乙名下。后,瞒着甲,乙谎称该别墅为其个人所有,与不知情的丙约定:“三年内,丙仅担任乙的情人,作为回报,乙将该别墅以市价出卖给丙。”后,乙、丙按约定履行,乙为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C.甲

23、将其限量版 MK 相机借给乙使用。乙谎称相机为己有,众人信以为真。丙提出购第 8 页 共 12 页买,乙拒绝。丙以揭发乙在朝阳区嫖娼相威胁,乙害怕,便谎称己有,以市价将相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后乙以遭受胁迫为由起诉撤销了乙、丙间的相机买卖合同。D.甲因遭乙胁迫,将其限量版 MK 相机出卖给乙。乙又以高价卖给丙并交付(交付时,丙不知甲遭乙胁迫的事实)。不久后,甲以遭受胁迫为由起诉撤销了甲、乙间的相机买卖合同。【考点】善意取得【答案】BC【解析】(1)根据物权法第 107 条,盗赃、遗失物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善意的受让人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占有该动产的善意受让

24、人之日起两年内回复,并请求返还。但是,“货币与无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物权法第 107 条,因为货币与无记名有价证券遵循“占有即所有规则”。A 选项中,乙窃取并占有该门票之时,乙成为该门票的所有人,乙将该门票让与丙系“有权处分”,即系有权处分,甲无权依照物权法第 107 条回复,亦无权请求丙返还。甲只能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或承担侵权责任。故 A 选项不当选。(2)物权法解释(一)第 21 条题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B 选项中,乙、丙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以“维持

25、婚外性关系为负担”的合同,违反性道德,有违善良风俗,损害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第(四)项,乙、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善意取得虽不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但转让合同因为违反合同法第 52 条而无效的,属非法交易,应“排除善意取得”。丙虽为善意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已办理过户登记,仍不能善意取得别墅所有权。别墅仍为甲、乙共同共有,甲有权依据物权法第 34 条请求乙返还。故 B 选项当选。(3)物权法解释(一)第 21 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C 选项中

26、,乙、丙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相机买卖合同系因善意受让人胁迫订立的,若乙因此撤销该买卖合同,丙便不能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故 C 选项当选。4.D 选项中,甲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溯及到成立时无效,乙未取得相机所有权。乙、丙间相机买卖合同系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相机为占有委托物(胁迫而交付不属于“占有脱离物”),丙受让时为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完成现实交付,丙已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甲无权请求丙返还。故D 选项不当选。第 9 页 共 12 页7.下列四种情形中,乙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取得所述汽车所有权的是?( )A.甲起诉乙离婚。法院依据

27、甲、乙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载明:“甲、乙离婚。共有的一辆汽车归乙所有。”甲签收后,乙于 2016 年 6 月 6 日签收了该调解书B.甲将一辆车出卖给乙,因甲拒绝按照约定向乙交付汽车,乙起诉。二审法院于2016 年 6 月 6 日作出“甲向乙交付汽车”的判决C.甲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将一辆车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一个月,但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借期届满时,因对汽车归属产生争执,乙起诉。二审法院于 2016 年 6 月6 日判决汽车归乙所有D.甲欠乙 50 万到期不还,乙起诉甲,胜诉后乙申请强制执行。因甲无力支付 50 万元,经乙同意,并经合法评估,执行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28、 6 日作出裁定“甲所有的一辆老爷车 Discovery 4 归乙所有,抵债 50 万元。”【考点】物权变动【答案】AD【解析】(1).根据物权法第 28 条,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于法律文书生效时,即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须注意 :物权法第 28 条所谓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仅包括“生效的给付判决(裁决、裁定、调解书),而不包括“生效的给付判决”与“生效的确认判决”。同时,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 7 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属于物权法第 28 条所称导致物权变

29、动的法律文书。A 这项中,法院作出的甲、乙离婚并分割共有汽车的调解书为“生效的形成性法律文书”,无须交付,乙于调解书生效时取得汽车所有权。故 A 选项当选。(2).B 选项中,生效的判决系乙行使债权请求权获得生效胜诉判决,性质上为“给付判决”,判决生效时尚不能发生物权变动,须甲依照生效判决向乙交付汽车之时,乙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故 B 选项不当选。(3).C 选项中,甲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将其汽车出卖给乙,并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乙已经于 1 月 1 日取得汽车所有权。2016 年 6 月 6 日的生效的判决系“确认判决”,系对乙已于 1 月 1 日取得汽车所有权的确认。故 c

30、选项不当选。(4).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 7 条,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属于物权法第 28 条所称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D 选项中,自法院作出酌“以物抵债裁定”生效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故 D 选项当选。第 10 页 共 12 页16 大纲民法新增知识点模拟题(三)民间借贷规定部分8.甲借给乙 100 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 48%”。借期届满时,乙向甲返还本金 100 万元。利息的支付,下面假设了四种情形。关于下面假设的四种情形,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A若乙已向甲支付利息 48 万元,乙有权请求甲返还 12 万元B若乙已向甲支付利息

31、36 万元,乙有权请求甲返还 12 万元C若乙仅向甲支付利息 24 万元,甲有权请求乙继续支付 12 万元D若乙仅向甲支付利息 12 万元,甲有权请求乙继续支付 12 万元【考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答案】AD【解析】(1)民间借贷规定第 26 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规定第 26 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A 选项中,若乙已向甲支付 48 万元的利息,其中 12 万元是按照“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约定无效,乙无支付的义务;已经支付的,构成不当得利,乙有权请求返还。故 A 选项表述正确,当选。(3)B 选项中,若乙已向甲支付 36 万元的利息,其中的 24 万元是按照“末超过年利率 24%”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系“法律义务”,乙有支付的义务;另外的 12 万元是按照“超过年利率 24%,未超过年利率 36%”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乙自愿支付的,甲有权保有(有债的“保持力”!),乙不得请求返还。故 B 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4)C 这项中,若乙已向甲支付 24 万的利息,甲仍请求乙继续支付 12 万元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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