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调整为法律从业资格考试每一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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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调整为法律从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16.11.2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最符合题意)1、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司法部答案】B【考点】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区分【答案解析】法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划分,但大陆法系传统划分系最为重要的划分,也最难理解。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依法人

2、的目的事业的性质,法人可划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法人,也可为公益法人,前者如公司,后者如工会、消费者协会,A、C 错误。基金会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B 正确。我国有关法律中出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主要系营利法人,但也可为公益目的,如民办学校,民办慈善基金会,D 错误。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3、司法部答案】B【考点】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区分【答案解析】法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划分,但大陆法系传统划分系最为重要的划分,也最难理解。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依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法人可划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法人,也可为公益法人,前者如公司,后者如工会、消费者协会,A、C 错误。基金

4、会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B 正确。我国有关法律中出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主要系营利法人,但也可为公益目的,如民办学校,民办慈善基金会,D 错误。3、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法院应当受理甲

5、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司法部答案】D【考点】仲裁的执行【答案解析】 仲裁法第 64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 D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 5185 题,每题 2 分,共 70 分。4、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曾

6、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司法部答案】D【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法律地位及禁止义务【答案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14 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所以 A 项表述错误。第 20 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是绝对不可以从事上述行为,关键前提是看投资人是否同意。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可以;如果投资人同意,则可以。因此 B、C 错误,D 正确。5、

7、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 100 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 60 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 50 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 1 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司法部答案】BC【考点】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答案解析】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 54条规定,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A 错误。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 100 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 60 万元,属

8、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其 60 万元的合同无效,B 应选。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 50 万元,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应当认定为无效,C 应选。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 1 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属于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应当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D 不选。6、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A.选举 8 名债权人代表与 1

9、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D.通过和解协议【司法部答案】D【考点】债权人决议的通过【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64 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另有规定除外,” 。第 97 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结合题意,60%超过二分之一,但不到三分之二。所以,和解协议须不能通过,其他可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只有 D 选项。7、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

10、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 2 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 1 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司法部答案】C【考点】公开审判【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 134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

11、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 C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8、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 10 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 10 万元变更为 20 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对戊承担 10 万元的票据责任B.乙应对戊承担 20 万元的票据责任C.丙应对戊承担 20 万元的票据责任D

12、.丁应对戊承担 10 万元的票据责任【司法部答案】AC【考点】票据背书【解析】根据票据法第 26 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甲是汇票的出票人,签发的票面金额为 10 万元,应对戊承担 10 万元的票据责任。所以A 选项正确。第 37 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第 14 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

13、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根据上述法条,本题中乙、丙、丁都是票据背书人,应对最后持票人承担责任。但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应对原原记载事项负责,即乙对戊承担 10 万元票据责任。故 B 项错误。 丙变造票据金额,丁在变造之后转让,应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即丙和丁应对戊承担 20 万元票据责任。所以 C项正确,D 项错误。9、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B.船舶在营运中

14、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C.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D.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司法部答案】ACD【考点】船舶优先权;请求权【答案解析】参考海商法2225 条的规定。海商法第 22 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

15、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 23 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据此,第(四)项海难救助先于前三项优先受偿,A 正确。 其他依照顺序受偿,所以(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应“后于”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B 错误。第 24 条规定,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C 选项正确。第 25

16、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简单归纳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D 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 ACD。10、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D.中南公

17、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司法部答案】ABC【考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 4 条规定(2011 年)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A 项属于(一) ,B 项属于(二) ;C 项属于(三) ;而 D 选项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18、并不能说明资产不足,缺乏清偿能力。不选。所以应选 A、B、C。评论:又是一道最新司法解释题,今年的司考对商经这块涉及的司法解释较多,提醒大家多加注意。11、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司法部答案】C【考点】特别程序【答案解析】特别程序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故 A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

19、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由别程序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这一特殊目的所决定的。故 B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判决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故 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 178 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 D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12、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

20、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司法部答案】ACD【考点】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据此,B 项表述错误。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A、C 表述正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

21、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故 D 项表述正确。13、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 22 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 3 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 20 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 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司法部答案】B【考点】执行依据【答案解析】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等,和

22、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本题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A 选项重新起诉的说法错误,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故 C 选项错误,上诉后二审程序已经启动,D 选项提出上诉说法错误,一审判决是执行依据,故 B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1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 100 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 60 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 50 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 1 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司法部答案】BC【考点】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答案

23、解析】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 54条规定,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A 错误。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 100 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 60 万元,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其 60 万元的合同无效,B 应选。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 50 万元,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应当认定为无效,C 应选。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 1 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属于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应当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D 不选。1

24、5、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司法部答案】C【考点】二审程序【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 174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故 A 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 169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25、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一开庭审理为原则,B 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 172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故二审调解书不需写明“撤销原判” ,C 选项说法错误,当选。二审应当采用合议庭审理的方式,并且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二审案件的审理,故 D 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16、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

26、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司法部答案】A【考点】遗嘱继承、登记簿的效力、职务作品【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 16 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但登记簿仅仅具有权利推

27、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应当以真实状况为准,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房产应归寺院所有,A 正确。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甲个人,可以通过遗嘱分配给女儿丙,不属于寺院所有,B 错误。 著作权法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题目中并未显示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符合以上规定,不应属于职务作品,C 错误。甲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不应归寺院所有,D 错误。17、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 1 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

28、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司法部答案】C【考点】证券的公开发行【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总结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第 32 条) 。证券承销是公开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应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选项 A 错。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 ,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禁止折价发行) 。 (第 128 条) ;选项 C 正确。公开发行新股,须经股东大会认可(15 条) 。公

29、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 10 条) 。由此,选项 C 错误。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 36 条) 。选项 D 错误。故本题只有 C 项符合规定。18、2010 年 7 月,甲公司不服 A 市 B 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 A市中级法院,A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 年 3 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

30、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司法部答案】C【考点】当事人的变更【答案解析】 民诉意见第 50 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合并之后的丁公司是申请再审适格主体,故 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19、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 3 天,乙向法院申报权

31、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B.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C.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D.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司法部答案】C【考点】公示催告程序【答案解析】 民诉意见第 231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故 C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20、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

32、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司法部答案】ABD【考点】起诉与受理【答案解析】 民诉意见第 142 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 A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民诉意见第144 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 B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 124 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33、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 C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民诉意见第 153 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 D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21、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司法部答案】D【考点】仲裁员的回避【答案解析】 仲裁法第 37 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故 D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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