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文书制作参考答案题一、执法机关代码号: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质技监罚字2010 第号相对人名称:A 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编号:相对人地址:联系电话:2010 年 5 月 11 日,根据举报,都市花园小区安装的配电箱无 3C 认证标志,D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当日立案,并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工地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都市花园小区共 8 栋楼,32 个单元,384 户,每户内装有 PZ30 配电箱 1 只,配电箱产品均标称生产厂家为 B 开关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 2009 年 8 月 21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依法对已装入户的2PZ30 配电箱 384 只进
2、行登记保存。2010 年 5 月 13 日执法人员对 A 房地产公司授权人进行调查。A 房地产公司是专门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的法人公司。PZ30 配电箱是 A 房地产公司从 B 开关有限公司购买,共购买 400 只,每只 190 元整。 A 房地产公司在购买配电箱时只以价格的高低作为参考,没要求 B 开关有限公司提供 3C 认证证书及相关质量证明,付款及交货均在 B 开关有限公司进行,该批 PZ30 配电箱是由 A 房地产公司自行安装、调试,都市花园商品房已销售完毕。经查询国家认证监管部门,B 开关有限公司的 PZ30 系列配电箱 3C 证书已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暂停,执法人员
3、对 B 开关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该负责人承认因厂址搬迁,认证证书到年审期,特申请暂停,业务员接到这批订单后是在未拆迁的老厂房内组织生产。该批产品税后成本价为每只 180 元,利润每只 10 元,产品总货值为 76000 元,违法所得无法单独计算。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2010 年 5 月 11 日举报单;2、2010 年 5 月 11 日现场检查笔录;3、A 房地产营业执照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5、工业产品买卖合同;6、2010 年 5 月 11 日登记保存决定书、现场照片;7、2010 年 5 月 13 日、2010 年 5 月 15 日对 A 房
4、地产公司的调查笔录 2 份;8、查询回单;9、2010 年 5 月 18 日调查笔录,对 B 开关有限公司调查笔录 1 份;10、供货清单、成本核算清单。2010 年 6 月 10 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认为 A 房地产公司在其开发销售的都市花园小区安装使用 PZ30 配电箱,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0 年 6 月 13 日,我局送达质技监罚告字2010第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写明了相对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拟定处罚意见以及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和方式。A 房地产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 2010 年6 月 15 日提
5、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理由是:D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2、违法主体认定错误,要求撤销拟处罚决定。2010 年 6 月 15 日收到听证申请后即书面告知,举行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规则。2010 年 6 月 25 日听证会公开举行,A 房地产公司认为:41、该公司是购买者,是受害者,本案的违法主体应该是 B开关公司;2、A 房地产公司既未生产,又未销售,也没有通过经营 PZ30 配电箱谋取利益,卖的是房子,因而违法行为不成立。我局认为:1、我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
6、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三定方案)第一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承担,国家质监总局作为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管理部门,为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贯彻执行,明确认证监管主体而做出具体解释,该解释规定: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均具有认证监管职能,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此,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地方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A 房地产公司存在违法的主观过错,PZ30 配电箱作为 A 房地产公司经营商品房的供电
7、设施,是商品房的用电关键设施,直接关系到商品房所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房地产公司故5意购进价廉产品,不履行进货验收义务,没有查验合格证、3C 证书及标志,以降低商品房经营成本,存在主观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3、房地产公司销售的虽是房产,没有直接销售配电箱并从中牟利,但供电设施是商品房经营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商品房的使用功能离不开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配电箱是商品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计入修建成本的,是实现商品房交易的重要要素。A 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2010 年 6 月 29 日我局再次召开案件
8、审理会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A 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听证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A 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中使用未经 3C 认证的配电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 A 房地产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9、:61、责令 A 房地产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改正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 5 万元整。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 ) 到 ,地址: ,电话:) ( 账号 ,开户行 : ) 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 , 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 D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 D 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 , 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
10、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印章)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7题二、质 量 技 术 监 督登记保存(查封) (扣押)决定书(A)质技监登字2010第号 C 海苔有限公司 :你(单位) 成品库内存放的标注 B 企业厂名、厂址的海苔成品,涉嫌存在 冒用厂名、厂址 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决定予以登记保存(查封) (扣押) 。1、被登记保存(查封) (扣押)物品现状:完好2、登记保存(查封) (扣押)期限:七天3、登记保存(查封) (扣押)地点:C 海苔有限公司成品库4、被登记保存(查封) (扣押)物品清单附后。在登记保存(查封
11、) (扣押)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本决定所列物品。违反本条规定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8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 A 市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以于 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登记保存(查封) (扣押)物品持有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物品保管人:(签名) 见 证 人:(签名)(印章)2010 年 3 月 2 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被登记保存(查封) (扣押)物品持有人,副本交由物品保管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9质 量 技 术 监 督涉 案 物 品 清 单(A)质技监物单字2010第 号 编号名 称 规格型号数量(单位) 备 注1 海苔 8 包/箱 20 箱 生产日期:2009 年 6月 25 日 第一联当事人存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10物品保管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印 章)2010 年 3 月 2 日 本文书一式四联。一联由当事人存,二联案件承办机构存档 三联随入库单交物资保管人存档,四联交财务机构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