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2005 年版) (样本,完整版 15.5 页 ) 笔记依据教材 刑事诉讼法学( 2005 年版) 王国枢 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笔记依据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一节 人民法院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第三节 公安机关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诉讼参与人 第二节 当事人
2、第三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内容和意义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第三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四节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第五节 法律监督的原则 第六节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 第七节 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第八节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第九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十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 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节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第十二节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 第十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四节 依靠群众的原则
3、 第十五节 审判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节 两审终审的原则 第十七节 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第十八节 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六章 管辖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第七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和人员范围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 容和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意义 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的辩护的种类 第三节 辩护人的任务和地位 第四节 辩护人的任务和地位 第五节 律师的辩护活动和律师辩护的2 意义 第六节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第九章 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法定的证据和种
4、类 第三节 理论上的证据分类 第四节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第五节 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 第六节 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第七节 收集证据 第八节 审查判断证据 第十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第三节 逮捕 第四节 拘留 第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中止与终结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第五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和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期间和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十三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5、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第十四章 侦查 第一节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侦查工作的原则 第三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询问证人 第五节 勘验、检查 第六 节 搜查 第七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八节 鉴定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五章 提起公诉 第一节 提起公诉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审查起诉 第三节 提起公诉和不起诉 第四节 出庭支持公诉 第十六章 审判概述 第一节 审判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审判组织 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三节 开庭审判 第四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五节 自诉案件
6、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第六节 简易程序 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 节 提出上诉、抗诉的程序 第三节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 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因特殊情况减轻案件的核准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四节 因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 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3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第二十一章 执行 第一节 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
7、第四节 对新 罪和申诉的处理 第二十二章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的特殊要求 第一节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第二节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节 审判 第四节 执行 前言 国家考试的基本题型有六种:第一种题型是单项选择题, 20 个题目每题 1 分,以法条的内容居多;第二种类型是多项选择题, 10 个题目,每题 2分共 20 分;第三项是名词解释,一般是 5 个题目,每题 3 分,重点考察的是对概念和名词的认识和理解。第四个是简答题,一般有两个,每题 9 分,共 18 分;第五项题目是论述题,15 分,考有关 “原则 ”的题目比较多。第六项是案 例分析, 12 分。 二、课程的网
8、络结构 (一)是介绍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 (二)是介绍刑事诉讼的具体过程; (三)是执行和未成年人案件。 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 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有哪些共同点与不同点。 相同点是诉讼发生都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存在;诉讼的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和被告;都是由国家的司法机关参与主持的对案件最终做出裁决;有其他诉讼人参加的;三者都要依法进行。区别只需了解。 要注意这一节的名词解释。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 历史类型 一、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 (一)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 (二)封建社会的刑
9、事诉讼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特点是维护奴隶主占有奴隶的统治关系,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 其次,奴隶制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皇帝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最高国家权力。 再次,奴隶制社会的证据制度,一般都实行神明裁判或神示的证据制度。(注意选择题) 4 另外,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是弹劾式。 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的四个特点: 对封建地 主阶级享有的种种特权的竭力维护和对广大农民的残酷镇压。 它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 证据方面主要采取口供和刑讯副供。 诉讼形式是纠问式。 资要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的特点是: 第一是维护资本主义的一种
10、刑事诉讼。 第二是资产阶级在法律上规定了禁止刑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独立、审判公开等原则。 第三,采取证据更加科学和完善。 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特点: 第一、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统治秩序的工具。 第二、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是历史上最先进的、民主的、科学的、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思想和诉讼原则,它还提出了 新的法律思想和新的诉讼原则。 第三、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尊重客观事实,服从客观事实,注重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模式同资本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大体近似,可以说都是混合式。 三、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
11、型 (一)弹劾式 弹劾式诉讼的最主要特点是 “不告不理 ”; 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对犯罪的追诉或控诉职能同审判职能是分开的。 当事人双方在刑事诉讼中地位是平等的。 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 (二)纠问式 最 大特点是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在纠问式诉讼形式下,实际上无所谓诉讼当事人,即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纠问式诉讼的另一重要特点是它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纠问式诉讼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 (三)混合式 混合式是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某些特点的一种诉讼形式。 在混合式诉讼形式下
12、,刑事诉讼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阶段和法律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实行了 “不告不理 ”的原则。 法庭 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的特点有所体现。 5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上是混合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在 1997 年 1 月 1 日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比较接近。在 1997 年 1 月 1 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英美等国家有相似的地方。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包括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和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主要有如下特点: ( 1)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 ( 2)
13、它是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服务的; ( 3)它是从实际出民 ,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的; ( 4)它是贯串着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 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 1 条规定: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指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
14、源是宪法。宪法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同宪法的关系是:宪法是 “母法 ”、刑事诉讼法是 “子法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由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体现了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 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具体任务有两项:一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5、二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一、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惩罚犯罪分子,必须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注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一)司法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分子,6 震慑敌人,给那些不稳定分子一个教育。 (二)司法机关通过整个诉讼活 动,教育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三)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16、。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渊源是( D ) A.刑法 B.人民法院组织法 C.立法法 D.宪法 2.刑事诉讼中要求惩罚犯罪分子,必须正确应用法律,下列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是( B ) A.必须以查清事实为前提基础 B.必须服从上级的指示 C.正确对待 他人意见 D.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一节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或者说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法
17、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 我国人民法院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即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等)。 法院上下级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 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可以说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重要主体 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权利是立案侦查贪污、渎职等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及在进行这些工作的同时,注意发现有无违法情况和采取措施予以纠
18、正等。 人民检察院也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即中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另外还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等。 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7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的关系主要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第三节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的职能是追诉和控诉的职能。 公安机关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公安机关的组织系统。 与公安机关性质相同还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是对内,国家安全机关是对外。 公安机关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
19、关系。 1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关系( C ) A.领导与被领导 B.指导与被指导 C.监督与被监督 D.协作 关系 2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 A) A.行政机关 B.司法机关 C.安全机关 D.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诉讼参与人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第 4 款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二节 当事人 当事人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
20、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 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第 2项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是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我国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以下特点: ( 1)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 ( 2)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 ( 3)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即应该是司法人员以外的诉讼参加人。 在实践当中如何理解公诉人的地位? 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处于原告一方 的地位,并且独立的执行控诉职能。但公诉人不是
21、原告。 8 2.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他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是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公诉人虽然在诉讼形式上是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其实际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 4.公诉人同审判人员之间,在参加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所具有的共同点或相似之处,要多于公诉人同自诉人、被 告人等当事人在这些方面的共同点或相似之处。 当事人的具体分类: (一)被害人 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即包括自诉案件
22、的被害人,也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但是这里讲的被害人是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二)自诉人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三)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是公诉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对被追诉对象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有权 了解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四)被告人 这里讲的被告人是指刑事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的
23、当事人。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有权了解法庭笔录记载的内容,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提起反诉。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 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的当事人。 第三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第 4 款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
24、、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第 3 项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对被9 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 代表。 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等。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不同于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他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和作用。 诉讼代理人只有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后,才具有代理人的资格。 (三)证人 证人是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证人的身份具有不可
25、替代性。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证人作证要按法定要求作证。 (四)鉴定人 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者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 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也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充当过证人、辩护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都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五)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在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他也不能同本案有利害关系。翻译人员在翻译的时候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否则也要负法律责任。 (六)辩护人 辩护人是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26、 辩护人的范围:可以是律师,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也可 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 强制辩护案件中,即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辩护人参加,法院就不能开庭审判。法条第 34 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强制辩护中没有律师法院是不能开庭的。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内容和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 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27、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0 1.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 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2.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这里讲的其他任何机关,是指公、检、法和法律特
28、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 意义: 在刑事诉讼法中实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其意义主要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犯。 第三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 135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7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所谓分工负责,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29、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所谓互相配合,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所谓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 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身不是目的,所以不能为分工而分工,为配合而配合,为制约而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
30、系的必要条件。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观片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检、法三机关互通情况,通力协作,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有效地保护人民。互相制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证作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所以,正确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原则,既可以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功能,保证顺利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同时又可以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武断专横和滥用职权,防止和减少错误,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第四节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应当是: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