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涉政办字201863 号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 印 发 涉 县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预 案 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 8 月 18 日(此件公开发布) 2 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二)编制依据。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50 号)、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1 号)、 河北省突 发事件应对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 号)、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77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冀政 2005101 号)、 河北省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8 18 号)和邯郸市突 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 52 号)及相关法律、法 规 和规定,制定本预案。(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3、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级) 3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 H7N9流感在 21 日内,全省有 20 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 10 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 14 日内,本省及周边有 4 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小反刍兽疫在 21 日内,全省有 3 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级疫情的;(4)非洲猪瘟在 15 日内,本省及其他省发生疫情并流行;(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
4、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2.重大动物疫情(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 H7N9流感在 21 日内,全省有 2 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 20 个以上的疫点或 5 个以上、不足 10 个县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 14 日内,全省有 2 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 5 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 20 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0 个以上;(4)小反刍兽疫在 21 日内,全省有 2 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的;(5)非洲猪瘟在 15 日内,全省 1 个以上(含)县的行政区域 4 发生疫情,
5、或在我省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首次检出非洲猪瘟病毒;(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 3 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8)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3.较大动物疫情(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 H7N9流感在 21 日内,在我市的 2 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 个以上;(2)口蹄疫在 14 日内,在我市的 2 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5 个
6、以上;(3)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有我市的 5 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10 个以上;(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的 5 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5)小反刍兽疫在 21 日内,在我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5 的;(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7)市以上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4.一般动物疫情(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 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县发生。(2)二、三
7、类动物疫病在我县呈暴发流行。(3)县农牧局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农牧局可以结合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逐级报县政府、市农牧局备案。(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五)工作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一)应急指挥机构。县农牧局在县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 6 需要,及时向县政府提
8、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农牧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我县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或需要由县政府直接指挥、处理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政府应急办、县农牧局、县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运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9、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县政府和市农牧局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县(市、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督导各乡镇各部门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向县政府领导汇报疫情信息和疫情处置工作动态,督促相关部门 7 和单位落实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县宣传部: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县发改局:负责组织我县储备防疫
10、物资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社会秩序,配合农牧局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人社局:负责依法监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
11、险政策。县交运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 8 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工作。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对北京、天津、石家庄等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县卫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防护措施的指导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
12、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县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农牧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其他县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落实好各项防治措施。各乡镇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乡镇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9 (二)日常管理机构县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13、。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我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草案、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三)专家委员会县农牧局负责设置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3.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草案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有
14、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农牧局可以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设置 10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四)应急处理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一)监测。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农牧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县情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二)预警。县农牧局应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有权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