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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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仙政办2010103 号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 乡 镇 政 府 、 鲤 城 街 道 办 事 处 、 县 直 机 关 各 单 位 :仙游县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 0 一 0 年七月二十一日2仙 游 县 突 发 环 境 事 故 应 急 预 案为 有 效 做 好 我 县 境 内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防 范 、处 置 和 善 后工 作 ,指 导 和 规 范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将 事 故造 成 的 损 失 降 低 到 最 小 程

2、度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产 安 全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预 案 。一 、 应 急 预 案 的 适 用 范 围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在 本 县 行 政 区 域 内 人 为 或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废 气 、废 水 、固 废 (包 括 危 险 废 物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毒 化 学 品 、电 磁 辐 射 ,以 及 核 、生 物 化 学 等 环 境 污 染 、破 坏 事 件 ;在 生 产 、经 营 、贮 存

3、 、运输 、使 用 和 处 置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爆 炸 、燃 烧 、大 面 积 泄 漏 等 事 故 ;因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危 及 人 体 健 康 的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影 响 饮 用 水 源 地水 质 的 其 它 严 重 污 染 事 故 等 。 二 、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分 类 根 据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的 程 度 不 同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可 分 为 特大 、重 大 、较 大 和 一 般 突 发 性 污 染 事 故 。 1、满 足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为 特 大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 (1)发生 30

4、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 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满 足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为 重 大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 (1)发生

5、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4)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满 足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为 较 大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 (1)发生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

6、动受到影响; (3)3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 般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1)发生 3 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3)、4、5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注:“ 以上 ”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三 、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及 职 责 ( 一 )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县 政 府 成 立 仙 游 县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指 挥 部 (以 下 简 称指 挥 部 ),由 县 政 府 分 管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副 县 长 担 任 总 指 挥 ,县 政府 办 联 系 副 主 任

7、 、县 环 保 局 局 长 分 别 担 任 副 总 指 挥 ,县 环 保 、宣传 、安 监 、公 安 、消 防 、交 通 、卫 生 、技 术 监 督 、发 改 、监 察 、国 土资 源 、水 电 、农 牧 、林 业 、科 技 、气 象 、广 电 等 部 门 及 有 关 乡 镇 政府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指 挥 部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县 环 保局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县 环 保 局 局 长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 ( 二 ) 职 责 1、县 应 急 指 挥 部 主 要 职 责 : 负 责 对 全 县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与 破 坏 事

8、 故 应 急 处 理 的 统 一 领 导 和指 挥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研 究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与 破 坏 事 件 的 排 除 、减 害工 作 方 案 、措 施 以 及 决 定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统 一 协 调 和 督 促 指 导 各成 员 单 位 的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及 时 向 县 委 、县 政 府 和 上 级 有 关 部 门报 告 辖 区 内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及 其 处 理 进 展 情 况 。 2、县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主 要 职 责 : 承 接 环 境 污 染 与 破 坏 事 故 报 告 ;请 示 总 指 挥 启 动 应 急

9、 预 案 ;负责 召 集 协 调 各 应 急 处 理 专 业 组 和 成 员 单 位 统 一 行 动 ,及 时 了 解 和掌 握 事 故 处 理 进 展 情 况 ,协 调 各 成 员 单 位 的 处 理 工 作 ;及 时 向 县委 、县 政 府 报 告 事 故 处 理 的 进 展 情 况 ;落 实 县 委 、县 政 府 领 导 关 于事 故 处 理 的 指 示 和 批 示 。 53、县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指 挥 部 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负 责 制 定 环 境 污 染 与 破 坏 事 故 监 测 与 环 境 危害 控 制 应 急 预 案

10、。负 责 事 故 现 场 及 时 测 定 环 境 危 害 的 成 分 和 程 度 ;对 可 能 存 在 较 长 时 间 环 境 影 响 的 区 域 发 出 警 告 ,提 出 控 制 措 施 并进 行 监 测 ;事 故 得 到 控 制 后 指 导 现 场 遗 留 危 险 物 质 对 环 境 产 生 污染 的 消 除 。 县 安 监 局 :监 督 检 查 各 乡 镇 、各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制 定 应 急救 援 预 案 ;督 促 企 业 落 实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县 公 安 局 :负 责 制 定 人 员 疏 散 和 事 故 现

11、场 警 戒 预 案 ,组 织 事 故可 能 危 及 区 域 内 的 人 员 疏 散 撤 离 ,对 人 员 撤 离 区 域 进 行 治 安 管 理 ,保 持 污 染 事 故 发 生 地 的 社 会 治 安 稳 定 ;负 责 做 好 事 故 发 生 地 的 交通 管 治 工 作 ,禁 止 无 关 车 辆 进 入 危 险 区 域 ,保 障 道 路 的 畅 通 ;负 责对 事 件 的 责 任 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控 ,参 与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 县 消 防 大 队 :负 责 制 定 泄 漏 和 灭 火 扑 救 预 案 。负 责 事 故 现 场 扑灭 火 灾 ,控 制 易 燃 、易 爆

12、、有 毒 物 质 泄 漏 和 有 关 设 备 容 器 的 冷 却 。事 故 得 到 控 制 后 负 责 洗 消 工 作 。 县 交 通 局 :负 责 交 通 运 输 的 应 急 预 案 ,负 责 组 织 事 故 现 场 物 资和 抢 险 人 员 的 运 送 。县 卫 生 局 :负 责 制 定 受 伤 人 员 治 疗 与 救 护 应 急 预 案 ,确 定 受 伤人 员 专 业 治 疗 与 救 护 定 点 医 院 ;指 导 定 点 医 院 储 备 相 应 医 疗 器 材和 急 救 药 品 ;负 责 事 故 现 场 调 配 医 务 人 员 、医 疗 器 材 、急 救 药 品 ,组 织 现 场 救 护

13、 及 伤 员 转 移 ;负 责 统 计 伤 亡 人 员 情 况 ;配 合 做 好 相关 监 测 工 作 。 6县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负 责 制 定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等 特 种 设 备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提 出 事 故 现 场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等 特 种 设 备 的处 置 方 案 。 县 发 改 局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县 监 察 局 :事 故 处 理 终 结 后 ,依 据 县 环 保 局 提 供 的 终 结 报 告 及取 证 材 料 ,追 究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单 位 和 个 人

14、的 责 任 。 县 国 土 局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县 水 务 局 :负 责 堵 塞 有 可 能 受 污 染 的 河 道 ,或 稀 释 有 毒 物 质 ,控 制 有 毒 物 质 对 下 游 地 区 的 影 响 。事 故 得 到 控 制 后 ,负 责 对 河 床的 清 理 工 作 。 县 农 业 局 :负 责 为 环 境 污 染 与 破 坏 事 故 中 农 药 污 染 方 面 的 技术 鉴 定 ,做 好 事 故 后 的 防 治 与 补 救 工 作 。负 责 农 药 供 销 网 点 管 理和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教 育 。 县 林 业 局

15、: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相 关 污 染 事 件 的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县 科 技 局 :负 责 建 立 各 行 业 的 应 急 专 业 人 员 库 ,组 织 专 业 人 员开 展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预 防 与 应 急 处 理 的 宣 传 、咨 询 活 动 ,为 现 场 指挥 救 援 工 作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 县 气 象 局 :负 责 为 相 关 部 门 污 染 控 制 提 供 气 象 资 料 方 面 的 支持 。 县 广 播 电 视 局 :本 着 及 时 主 动 、正 确 引 导 、遵 守 纪 律 、严 格 把关 的 原 则 ,做 好 对 污 染 事 故 处

16、 理 的 新 闻 报 道 工 作 ; 各 乡 镇 政 府 、鲤 城 街 道 办 事 处 :对 辖 区 环 境 安 全 工 作 负 总 责 。研 究 制 定 本 辖 区 的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发 生 突 发 性 环 境污 染 事 故 时 ,根 据 县 政 府 的 部 署 启 动 辖 区 内 的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协7调 、督 促 检 查 辖 区 内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落 实 环 境 安 全 预 防 措 施 ;负 责辖 区 内 一 般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的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协 助 和 配 合 县 政 府相 关 部 门 对 突 发

17、性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 四 、 预 警 和 预 防 机 制 ( 一 ) 信 息 的 监 测 与 报 告 1、信 息 的 监 测 :县 应 急 指 挥 部 各 成 员 单 位 根 据 各 自 职 能 ,按 照早 发 现 、早 报 告 、早 处 理 的 原 则 ,负 责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日 常 监 管 、监 测 和 信 息 收 集 及 评 估 工 作 。 2、信 息 的 报 告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各 乡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指 定 专人 负 责 ,每 月 向 县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报 送 监 测 评 估 信 息 。

18、遇 有 突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隐 患 及 特 殊 情 况 立 即 上 报 。县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室 在 收 到 各 相 关 部 门 和 镇 (乡 、区 )上 报 的 信 息 后 立 即 汇 总 ,报 经应 急 指 挥 部 总 指 挥 或 副 总 指 挥 批 准 ,上 报 县 政 府 。 ( 二 ) 预 警 预 防 行 动 1、各 县 属 部 门 或 单 位 在 日 常 检 查 中 发 现 ,或 经 群 众 举 报 、新闻 媒 体 报 道 等 其 它 途 径 得 到 的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隐 患 ,必 须 立 即报 当 地 政 府 ,由 当 地 政 府 报 县

19、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县 属 部 门 和 单位 发 现 的 ,直 接 报 县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 2、对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隐 患 ,无 论 属 于 哪 个 部 门 主 管 ,发 现后 应 立 即 向 县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报 告 。 3、各 职 能 部 门 应 在 上 报 信 息 的 同 时 ,指 派 有 关 人 员 对 环 境 污 染事 故 隐 患 的 源 头 单 位 进 行 污 染 控 制 ,以 防 止 环 境 污 染 进 一 步 扩 大 。( 三 ) 预 警 支 持 系 统 8县 应 急 指 挥 部 各 成 员 单 位 ,根 据

20、 其 职 责 范 围 ,建 立 信 息 员 制 度 ,负 责 日 常 环 境 污 染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归 类 建 档 工 作 ,保 障 信 息的 传 递 高 效 快 捷 。 ( 四 ) 预 警 发 布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仙 游 县 域 内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预 警 ,由 习 仙游 县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 五 、 应 急 响 应 ( 一 ) 响 应 程 序 1、事 故 报 告 (1)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义 务 向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报 告 环 境 污 染 与 破 坏 事 故 ,有 权 举 报 不 履 行

21、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环 境 污 染 与 破 坏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单 位 及 个 人 。 (2)对 群 众 举 报 的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无 论 属 于 哪 个 部 门 主管 的 ,由 接 报 部 门 立 即 向 当 地 应 急 指 挥 部 报 告 。 (3)发 生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单 位 ,应 当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2 小 时 内 以最 快 的 方 式 向 所 在 地 应 急 指 挥 部 报 告 。并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方 法 对污 染 事 态 进 行 控 制 ,报 告 中 应 明 确 表 述 出 事

22、 故 发 生 的 地 点 、时 间 、类 型 及 初 步 预 测 的 污 染 程 度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等 。责 任 报 告 单 位必 须 根 据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发 生 、发 展 和 处 理 进 程 等 ,做 初 次报 告 、进 展 报 告 和 总 结 报 告 。 2、响 应 程 序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接 到 有 关 污 染 事 故 的 报 告 后 ,应 立 即 向 应急 指 挥 部 总 指 挥 、副 总 指 挥 汇 报 ,并 向 县 委 、县 政 府 汇 报 ,由 县 长或 分 管 县 长 宣 布 启 动 本 预 案 ,召 集 应 急 指 挥

23、部 各 成 员 单 位 赶 赴 现9场 ,迅 速 了 解 、掌 握 事 件 发 生 的 具 体 地 点 、时 间 、原 因 、人 员 伤 亡情 况 、涉 及 或 影 响 的 范 围 、已 采 取 的 措 施 和 事 件 发 展 的 趋 势 等 ,迅 速 制 定 事 故 处 理 方 案 并 组 织 指 挥 实 施 ,随 时 向 县 委 、县 政 府 及上 级 部 门 报 告 事 故 处 理 的 最 新 进 展 情 况 。 一 般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的 处 理 由 事 发 地 乡 镇 政 府 负 责 ,启 动 各自 的 应 急 预 案 ,并 及 时 向 县 应 急 指 挥 部 报 告 。

24、 跨 乡 镇 的 一 般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的 处 理 由 县 应 急 处 理 指 挥 部 负责 组 织 实 施 。 ( 二 ) 信 息 发 布 与 通 报 1、信 息 发 布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根 据 县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负 责 向 社 会 及 时 、准确 、全 面 发 布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有 关 信 息 。要 正 确 引 导 舆 论 ,注 重社 会 效 果 ,防 止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2、事 故 通 报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工 作 需 要 ,及 时 向 县 人 民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下

25、 游 及 可 能 波 及 的 周 边 城 市 通 报 环 境 污 染 与 破坏 事 故 的 情 况 ,做 好 防 范 污 染 事 件 危 害 、蔓 延 的 预 防 工 作 。 ( 三 ) 指 挥 与 协 调 县 应 急 指 挥 部 下 设 医 疗 救 治 组 、环 境 调 查 组 、环 境 监 测 组 、警戒 监 控 组 、后 勤 保 障 组 、信 息 宣 传 组 6 个 工 作 组 ,污 染 事 故 发 生后 ,应 急 指 挥 部 及 各 组 立 即 开 始 运 转 ,组 织 指 挥 和 协 调 相 关 部 门对 事 故 现 场 进 行 处 置 。 医 疗 救 治 组 :由 县 卫 生 局

26、和 各 医 疗 单 位 组 成 。负 责 制 订 救 治 方案 ,指 导 医 疗 机 构 的 诊 断 、治 疗 和 抢 救 工 作 ,督 促 检 查 医 疗 机 构10落 实 操 作 规 程 和 技 术 标 准 ;提 出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调 配 方 案 ,并 组 织实 施 。 环 境 调 查 组 :由 县 环 保 局 和 有 关 部 门 组 成 。负 责 污 染 事 故 的 现场 调 查 和 取 证 ,主 要 调 查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性 质 、原 因 以 及已 造 成 的 污 染 范 围 ,污 染 源 种 类 、数 量 和 性 质 ,事 故 危 害 程 度 、发

27、展 趋 势 及 可 控 性 ;提 供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建 议 ;协 助 有 关 单 位 做 好 人员 撤 离 、隔 离 和 警 戒 工 作 ;立 案 调 查 事 故 责 任 。 环 境 监 测 组 :由 县 环 保 局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成 。负 责 污 染 物 的现 场 快 速 定 性 分 析 ,对 环 境 污 染 物 的 性 质 、危 害 程 度 做 出 准 确 的认 定 ,为 应 急 处 理 提 供 依 据 ,并 提 出 修 复 的 建 议 措 施 等 。 一 般 情 况 下 ,水 污 染 在 4 小 时 内 ,气 污 染 在 2 小 时 内 定 性 检 测出 污

28、染 物 的 种 类 及 其 可 能 的 危 害 ;24 小 时 内 定 量 检 测 出 污 染 物 的浓 度 、污 染 的 程 度 和 范 围 ,并 发 出 监 测 报 告 。 警 戒 监 控 组 :由 县 公 安 局 (交 警 大 队 )、县 交 通 局 组 成 。负 责 布置 安 全 警 戒 ,禁 止 无 关 人 员 和 车 辆 进 入 危 险 区 域 ,在 人 员 疏 散 区域 进 行 治 安 巡 逻 ,对 事 故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监 控 。 后 勤 保 障 组 :采 用 有 线 和 无 线 及 特 殊 情 况 下 应 急 通 讯 方 式 ,确保 通 讯 畅 通 ,实 现 信 息 的 双 向 交 流 ;应 急 处 理 人 员 、设 备 的 运 输 根据 实 际 情 况 由 应 急 指 挥 部 协 调 公 安 、交 通 部 门 ,确 保 道 路 畅 通 无阻 ,应 急 处 理 人 员 、设 备 及 物 资 及 时 到 达 现 场 ;物 资 供 应 由 负 责 救援 物 资 的 部 门 足 量 供 给 。通 讯 保 障 由 电 信 、移 动 、联 通 等 公 司 承担 ,运 输 保 障 由 县 公 安 局 、县 交 通 局 负 责 ,物 资 供 应 由 县 物 资 公司 、县 供 销 社 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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