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工业主要工艺流程和职业危害因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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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报批稿)2015-03-06 发布 2015-09-01 实施ICS 13.100C 70 造纸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ust and poison control for pulp industry国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AQ/T 4244-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 42442015I目 次前言.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选址与布局.26 技术措施.37 管 理措施.48 个体防护.59 职业健康监护.510 应急措施.5附录 A(资

2、料性附录)造纸企业主要生产岗位的尘毒危害因素.7AQ/T 42442015I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中:5.9、5.10、5.11、6.1.1、6.1.5、6.1.7、6.2.1、6.2.2、6.2.3、6.2.7、6.3.1、6.3.4、6.3.6、6.3.7、6.3.8、6.3.16、7.9、10.3.3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大学医学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燕华、石晶、

3、王永柱、贾光。AQ/T 424420151造纸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造纸企业在选址与布局、技术与管理、个体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防尘防毒的技术规范和管理措施。本标准适用于造纸企业的防尘防毒工程技术和管理,也适用于相关部门对造纸过程中粉尘和毒物(以下简称尘毒)危害的监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

4、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4687 纸、纸板、纸浆及相关术语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7

5、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3 术语和定义GBZ 205、GB/T 4687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AQ/T 4244201523.1造纸企业 Pulp and Paper Industry造纸企业是指从事以纸浆或其他原料(如矿渣棉、云母等)悬浮在流体中的纤维,经过造纸机或其他设备成型,或手工操作而成的纸及纸板的制造活动的企业。注:不包括塑料包装纸、锡纸等特殊用纸的制造企业。4 基本要求4.1 企业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

6、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4.2 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时,应根据所产生的尘毒种类和特点,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防尘防毒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4.3 凡从国外引进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应同时引进配套的防尘防毒技术和设施,或自行配备防尘防毒设备和设施,其对尘毒的控制效果应符合国家 GBZ 2.1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4.4 企业产生尘毒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在设计时应符合 GBZ 1、GB/T 12801的要求。工作场所的尘毒浓度应符合 GBZ 2.1的要求。4.5 企业采用的原(辅)料应遵循无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

7、原料的原则。5 选址与布局5.1 生产厂房的选址应符合 GB 50187、GBZ 1、GB/T 12801 的要求。5.2 制浆造纸厂房设计布局应符合 GB 50187的要求。厂房布局应根据工艺流程,减少粉状物料的运输距离及中转次数,避免不合理的交叉和重复运输。厂房布局应有利于通风、采光。空调厂房及洁净厂房设计按 GB 50073执行。5.3 厂房内部空间应有足够高度以布置管道,且有利于清除积尘。5.4 多层结构的厂房,全面通风换气系统的进气室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处的迎风面,排气室应设置在顶层。厂房结构设计和自然通风应满足GB 50019的要求。5.5 散发粉尘的备料车间,排出含有有害气体的制浆

8、车间、碱回收车间、石灰消化间、漂液制备间等,应布置在主要生产区和厂前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向,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场所,其与厂前区的防护距离应满足 GBZ 1的要求。5.6 生产区内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且避免尘毒交叉污染。5.7 产生尘毒危害的工序或工作区(间)若在同一建筑物内,应集中布置在靠近全年最大频率风向下风向的外墙侧,并应与其他工序或工作区(间)可靠地隔离。5.8 有毒物质、粉料输送管道应集中布置形成管廊,不应穿越办公室、休息室、宿舍、人员密集厂房、餐厅和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含地道、通廊)等建筑物内,且不应设置在人员集中区域的周边。5.9 散发有毒气体的生产性废水,

9、不应采用明沟排放;生产性废水管路在室内穿行时,应缩短在室内通过的距离。厂房内浆沟、水沟、管沟、电缆沟、风道应尽可能平行排列,避免平面交叉,如不得不交叉,应做好防水处理。5.10 辅助设施“淋浴室、厕所、更衣室”等应远离产生尘毒的车间,满足 GBZ 1的要求。5.11 产生尘毒或使用酸碱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并设置坡向排水系统。AQ/T 4244201536 技术措施6.1 工程防护措施6.1.1 优先选择尘毒危害小的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产生尘毒的生产过程,应采用自动化操作或密闭的生产工艺设备,避免作业人员

10、与尘毒直接接触。6.1.2 企业应根据工艺特点和有害物质特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措施。6.1.3 除尘、净化和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9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6.1.4 供给车间的空气,应直接送至工作地点。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方。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物被吸入室内。6.1.5 局部排风系统各类型排风罩应符合GB/T 16758的要求。6.1.6 操作配备有除尘、排毒装置的机器设备,在作业开始时,应先启动除尘、排毒装置,后启动主机;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主机,后关闭

11、除尘、排毒装置。6.1.7 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对防尘防毒设施的净化效率进行检测,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净化效率。6.1.8 应定期对防尘防毒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防止堵塞;应定期检查尘毒收集、处理装置的工作状况,防止跑、冒、滴、漏。6.2 防尘技术措施6.2.1 原料、石灰等粉料输送应提高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减少转运点。输送和搬运应避免散落,造成二次扬尘。6.2.2 备料车间应合理组织各粉尘作业点的通风换气,限制室内的空气流速,避免二次扬尘。6.2.3 切料机、混料机、粉碎机、提升机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应在粉尘逸出部位设置吸尘罩等控制措施,并根据自身工艺流程、设备配置、厂房条件和产生粉尘的浓度,设置

12、除尘系统。6.2.4 辅料制备室填料溶解槽、辅料加料操作位、白泥回收系统、胶订等产尘部位和设备应设置除尘装置。6.2.5 存放石灰等粉粒状或毒性材料的容器,应具有良好密闭性和耐蚀性。6.2.6 锉锯机应有除尘装置,锉锯时除尘设备必须运转。6.2.7 不应用压缩空气吹扫车间地面及设备、加工件等表面的积尘,应采用真空吸尘装置清除积尘。6.2.8 进入密闭空间检修作业时,应采取吹扫、冲洗或强制通风等措施,消除或减少存于有限空间内的尘毒物质,满足 GB 8958、GBZ/T 205 的要求。6.3 防毒技术措施6.3.1 积极改进制浆方法,不用或少用硫化物制浆;积极改进工艺条件,应采用高温短时间蒸煮,

13、降低硫化度。6.3.2 有毒物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场所、库房中,其储存条件、储存方式、储存限量应符合 GB 15603、GB 17916 的规定。6.3.3 储存液态有毒物质的场所应设置围堰或导流槽(沟) ,围堰的容积应不小于最大单罐地上部分储量。从围堰或导流槽(沟)引出的排水(排污)管(沟)应汇集到专用的污水池。6.3.4 液氯应储存在单独的库房,设专人管理。液氯储存库附近应设置氯气吸收槽。6.3.5 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如碱法制浆的溶碱槽等) ,应在有毒有害物质逸出部位设置排风罩等控制措施,尾气应经收集及净化处理后排放。6.3.6 碎浆机、脱膜系统、纸机生产线等应采用自动化或密闭的生产装置

14、,并设置单独的控制室。AQ/T 4244201546.3.7 造纸过程需要添加的化学原料应采用自动泵入工艺管线。6.3.8 漂白工段氯化洗涤设备应配有耐腐蚀的排风装置。6.3.9 氯化、碱处理段废水应分道、封闭排风,不应在车间内部或就近混合,以免泡沫四溢。6.3.10 液氯气化室应设排风装置等必要的控制措施。6.3.11 中心化验室内设有蒸煮、造纸小型试验室时,应布置在底层,并与分析室隔离。6.3.12 生产过程中,网部、水力碎浆机浆池、白水槽、干燥部等散发大量湿热的地方应加强排气通风措施,安装局部通风和排风设施。6.3.13 连续洗涤的真空洗浆机组应配有局部排气装置。6.3.14 酸洗完毕后

15、,应将酸液稀释或中和后方可排出。污水井、真空泵和污冷凝水泵应保持密封,防止有毒气体泄漏。6.3.15 人员进入贮液槽、碱回收炉、污水井、蒸发器等装置检查清洗前,应首先排除剩余液体和气体,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槽、罐等必须进行通风换气,戴好防毒面具,并设专人监护。6.3.16 搬运液体物料及往容器内添加液体物料时,应缓慢进行,防止液体泼撒或溅出。7 管理措施7.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防尘防毒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防尘防毒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尘毒定期检测和日常监测制度等。7.2 企业应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

16、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7.3 对有尘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尘毒危害警示标识应按照 GB 2894和GBZ 158的要求设置。7.4 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作业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注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7.5 根据本企业接触尘毒的种类,在厂区或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主要的职业危害、定期检测结果、尘毒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7.6 接触尘毒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防尘防毒知识和技能培训。7.7 企业应按

17、有关规定对尘毒作业点进行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7.8 企业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取得有关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尘毒检测。对粉尘浓度及化学物质浓度不符合 GBZ 2.1要求的工作场所,应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治理措施。7.9 企业应每年对本单位的防尘防毒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包括下列内容:a)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b)尘毒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运行情况;c)尘毒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d)防尘防毒知识培训情况; e)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f)尘毒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g)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情况; h)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状况、健康监护执行情况以及职业病的发病情况。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加以解决。当工作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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