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 防 處 在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事 宜 上 的 職 責 除 非 申 請 人 已 遵 行 各 項 規 定 , 包 括 消 防 處 處 長 訂 立 的 所 有 規 定 , 否 則發 牌 當 局 , 即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下 稱 食 環 署 ), 不 會 簽 發 任 何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獲 簽 發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的 先 決 條 件 , 是 獲 消 防 處 防 火 分 區 辦 事處 證 實 所 有 消 防 規 定 已 予 遵 行 。 假 如 處 所 內 裝 有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 可 能同 時 須 要 取 得 消 防 處 通 風 系 統
2、課 所 簽 發 的 通 風 系 統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遵 行 消 防 規 定 的 程 序 擬 經 營 卡 拉 OK 場 所 的 申 請 人 , 須 申 請 書 及 卡 拉 OK 場 所 的 設 計 圖 則 遞交 予 食 環 署 牌 照 組 , 該 署 會 把 申 請 轉 介 消 防 處 的 防 火 分 區 辦 事 處 處 理 。 為 免 延 誤 , 申 請 人 須 確 保 所 需 資 料 已 全 部 遞 交 妥 當 , 而 處 所 的 實 際 間隔 亦 與 設 計 圖 則 相 符 並 且 以 不 少 於 1:100 的 比 例 繪 製 。 消 防 規 定 已 上 載 消 防 處 網
3、 頁 , 以 供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參 考 。 若本 處 在 審 議 申 請 後 , 認 為 有 關 處 所 及 其 設 計 適 宜 作 卡 拉 OK 場 所 用 途 ,便 會 為 該 處 所 制 定 詳 盡 的 消 防 規 定 , 然 後 透 過 食 環 署 牌 照 組 , 發 給 申 請人 。 下 列 證 明 書 或 文 件 , 是 申 請 人 已 遵 行 消 防 規 定 的 證 據 之 一 :(a)* 由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簽 發 的 符 合 安 全 證 書 (FSI/314A 或 FSI/314B)及 或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4、 (FS251);(b)* 若 打 算 安 裝 獨 立 電 池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 必 須 取 得 該 系 統 的 測 試 報 告或 核 對 表 , 連 同 有 效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FS251); 以 及(c)* 若 使 用 聚 氨 酯 乳 膠 軟 墊 家 具 , 必 須 取 得 製 造 商 供 應 商 的 發 票 ,票 上 註 明 所 出 售 的 聚 氨 酯 乳 膠 軟 墊 家 具 符 合 有 關 的 可 燃 性 標 準 ; 以及 獲 認 可 的 實 驗 所 按 照 特 定 標 準 進 行 測 試 後 , 所 簽 發 的 測 試 證 明 書副 本 。 測 試
5、 證 明 書 必 須 蓋 有 供 應 商 製 造 商 的 公 司 印 章 , 作 核 證 之用 , 而 符 合 特 定 標 準 的 聚 氨 酯 乳 膠 家 具 必 須 附 有 適 當 標 籤 。 申 請 人 或 其 授 權 的 代 表 在 完 成 所 規 定 的 工 程 後 , 應 致 電 或 以 書 面 形 式 通知 有 關 的 防 火 分 區 辦 事 處 , 以 便 安 排 人 員 隨 後 到 場 視 察 。 隨 後 到 場 視 察 的 人 員 若 發 現 有 任 何 消 防 規 定 仍 未 予 遵 行 , 有 關 的 防 火 分 區辦 事 處 會 以 書 面 形 式 , 告 知 申 請
6、人 所 須 進 行 的 修 正 工 程 。 本 處 獲 申 請 人通 知 已 遵 行 有 關 規 定 後 , 會 再 派 員 視 察 。 若 發 現 所 經 營 的 卡 拉 OK 場 所並 未 取 得 有 效 的 許 可 證 , 本 處 會 通 知 食 環 署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若 隨 後 到 場 視 察 的 人 員 證 實 所 有 消 防 規 定 已 予 遵 行 , 而 有 關 處 所 的 間 隔 設計 亦 與 核 准 的 圖 則 相 符 , 本 處 便 會 通 知 食 環 署 。註 釋(a)* 這 些 證 書 由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簽 發 , 作 用 是 確 保
7、 大 廈 的 消 防 裝 置 在 有 關處 所 完 成 裝 修 工 程 後 , 仍 能 有 效 操 作 。申 請 人 若 需 在 處 所 內 改 裝 或 加 裝 任 何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必 須 委 聘 註 冊 消 防裝 置 承 辦 商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 該 承 辦 商 須 向 消 防 處 處 長 提 交 證 明 書(FSI/314A 或 FSI/314B, 視 情 况 而 定 )的 副 本 和 有 關 的 消 防 裝 置 圖 則 。 在工 程 完 成 後 , 承 辦 商 須 檢 驗 有 關 裝 置 , 如 果 證 實 合 乎 規 格 , 便 向 消 防 處 處長 提
8、交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FS251)的 副 本 。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的名 單 , 可 於 各 防 火 分 區 辦 事 處 及 消 防 局 查 閱 , 亦 可 在 消 防 處 的 下 述 網 頁 瀏覽 : http:/www.hkfsd.gov.hk/home/chi/cert.html. (b)* 此 測 試 報 告 或 核 對 表 的 作 用 , 是 讓 消 防 處 查 核 所 裝 設 的 獨 立 電 池 應 急照 明 系 統 是 否 符 合 特 定 標 準 。(c)* 此 發 票 及 測 試 證 明 書 的 作 用 , 是 讓 消 防 處 查 核 所
9、使 用 的 聚 氨 酯 乳 膠 軟 墊 家具 是 否 符 合 特 定 標 準 。如 何 取 得 通 風 系 統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通 風 系 統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由 消 防 處 通 風 系 統 課 簽 發 , 旨 在 證 明 卡拉 OK 場 所 內 安 裝 的 通 風 系 統 已 由 該 課 檢 查 , 並 且 符 合 附 表 所 列 處 所通 風 設 施 規 例 (第 132 章 )訂 明 的 消 防 規 定 , 以 及 消 防 處 就 機 械 通 風 系統 所 制 定 的 消 防 規 定 。 申 請 人 無 須 就 擬 開 設 的 卡 拉 OK 場 所 , 直 接 向
10、 消 防 處 申 請 通 風 系 統 符合 規 定 通 知 書 。 假 如 申 請 人 已 在 其 申 請 書 上 , 表 示 打 算 在 處 所 內 裝 設機 械 通 風 系 統 , 消 防 處 便 會 直 接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關 於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的 消防 規 定 。 在 展 開 通 風 系 統 工 程 前 , 申 請 人 必 須 向 食 環 署 牌 照 組 遞 交 一 式 三 份 的 通風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設 計 圖 則 。 食 環 署 牌 照 組 會 將 有 關 圖 則 轉 交 與 消 防處 通 風 系 統 課 辦 理 。 申 請 人 在 完 成 所 有 通
11、風 系 統 安 裝 工 程 , 並 證 實 有 關 系 統 完 全 符 合 消 防規 定 後 , 應 填 寫 指 定 表 格 工 程 完 竣 通 知 書 (Vent/425), 然 後 將 正 本交 回 通 風 系 統 課 , 以 便 該 課 派 員 進 行 首 次 視 察 。 假 如 通 風 系 統 不 符 合 消 防 規 定 , 視 察 人 員 會 在 視 察 過 程 中 告 知 申 請 人 或其 委 任 的 代 表 所 須 進 行 的 修 正 工 程 , 並 將 不 符 合 規 定 項 目 的 正 式 清 單 ,透 過 食 環 署 牌 照 組 發 給 申 請 人 。 在 糾 正 通 風 裝 置 的 缺 漏 後 , 申 請 人 必 須再 次 向 通 風 系 統 課 遞 交 指 定 表 格 (Vent/425), 程 序 跟 首 次 視 察 的 一 樣 。 在 證 實 所 有 消 防 規 定 已 予 遵 行 後 , 消 防 處 會 透 過 食 環 署 ,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通 風 系 統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