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探讨摘 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 关键词 证人 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 作者简介:张雨晴,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2011 级法学专业大学三年级学生;张忠,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钟国生,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2、009-0592(2013)11-289-02 一、目前证人出庭作证存在问题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导致在庭审时仅由公诉机关宣读证人证言。由于证人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无法当庭得到质证,证言的可信度不高。总体来说当前证人出庭作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证人不想出庭作证。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作用下,证人为避免将来出庭作证,在侦查阶段就以“不知道相关情况”或“记不清”为由拒绝向侦查人员提供证言。 2.由于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保障措施不够到位,证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可能会担心人身遭受意想不到的危险,另外由于之前法律上对对证人有可能长期对其人身有危险,司法机关无法提供安全保障为由
3、拒绝出庭作证。 3.因庭审距案发时间较长,证人在庭审中趋利避害,以距离发案时间久远对事实记忆不清,以及侦查阶段被指证、诱证为名改变和推翻侦查阶段提供的证言,而我们现阶段的侦查工作对证人取证尚不能达到同步录音录像。 4.证人出庭作证,往往要花费时间,投入精力,必然会给其工作和经济收入等带来一定的影响,而现阶段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措施尚不够完善,相对于证人而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并且承担一定风险,却没有相应的回报,证人由此往往选择拒绝出庭。 5.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在我国,虽然法律上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由于民众总体法律素养不高,对实现法律正义没有内心的迫切要求,加之没
4、有有效实施的强迫证人出庭作证措施予以约束,实践中绝大多数证人也选择不出庭作证,这就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不良导向。 二、原因分析 1.中国传统文化以和为贵,强调中庸之道,在面对矛盾时多半选择相对和缓的解决措施,这种思想逐渐演变成传统文化中“厌讼” 、 “恶讼”的倾向,认为打官司的多是“刁民” ,因此证人往往不愿意接触公、检、法机关,即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只要能不去经“官”解决就不去,更何况是和自己不相关的事情。 2.我国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通过各种关系联系起来,形成一张复杂庞大的关系网,人们无时无刻不处于一张关系网中。传统文化使我们每个人都非常重视这种情分和自
5、己人际关系网的维护。许多人都认为打官司和出庭作证是有碍情面的事情,不愿意在众目睽睽之下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承受无谓的心理压力。 3.潜在的对证人的威胁、恐吓,使其面临强大的心理压力。由于犯罪活动总是伴随着暴力等因素,尤其是黑社会、集团犯罪等,证人往往会因害怕受到相关威胁、恐吓和事后打击报复拒绝而出庭作证。 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更趋向于理性的“经济人” ,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会做成本与回报的经济分析,没有多少人愿意花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出庭作证。 5.法制观念淡薄,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公民对依法作证的义务认识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接到出庭作证通知,能推就推。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为了自己心
6、中的正义而不断上访上诉的人,究其本质,还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注度不够高,不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实现与己无关的正义。 三、对策措施 (一)尽快建立证人的保护体系 1.明确证人保护的具体机关。修改后刑诉法第 187 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于出庭作证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所以应当确定法院为决定出庭证人的保护机关。检察机关对证人保护行为进行监督,对保护不及时、不合法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 2.建议出台证人出庭申请保护审查机制。如证人认为出庭作证有可能
7、对其人身造成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保护,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如确实存在出庭危险的,决定由专门机构和采取相应措施对证人及其家属予以保护。 3.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建议专门成立证人的专门保护机构,以便能更有力地保护证人。 4.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相结合的保护方式。庭前保护是在开庭审理前对证人采取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如在侦查阶段对证人的身份保密,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如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犯罪、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重要证人 24 小时全程保护,以防止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庭中保护是对证人出庭作证期间采取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如:隐名保护:证人作证时,隐匿其姓名等
8、个人情况,仅作为 号证人作证;遮蔽保护:证人作证时,用脸罩或隔离板等遮蔽证人的面目;回避保护:证人作证时,被告人暂时回避,由其辩护人代其发问质证;影像作证:证人通过闭路电视系统陈述证言,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再通过电视屏幕的影像技术处理,使当事人无法辨认证人,从而保护证人安全。同时,可以建立询问关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既可规范司法取证行为,也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证人证言异常变更,在庭审中播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证人不能出庭的缺憾。庭后保护是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证人在法庭作证后所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如在证人作证后其自身及家人在人身安全方面可能会遭受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证人保护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给证
9、人提供改名换姓、异地隐居等保护措施。 (二)尽快建立证人经济补偿体系 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我们认为在经济补偿方面必须: 1.明确给予证人经济补偿的机关,将对证人的经济补偿纳入特定机关并作为经常性工作开展,逐渐强化该项工作的专业性。 2.明确给予证人经济补偿的费用标准,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适的补偿标准,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确保证人因出庭作证而获得的补偿能够得到恰当的补偿。 3.明确给予证人经济补偿的时限,一般来说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出于诉讼进程的
10、考虑可以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予以支付。不能因为当事人上诉导致诉讼程序的过分推迟而迟迟不予支付证人出庭补偿费用。 (三)尽快建立对证人的社会保障和奖励制度 为证人办理人身、财产保险,一旦证人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可以得到较好的补偿。如,可以借鉴“见义勇为”基金的做法,设立“证人奖励”基金,根据证人在侦破、审理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对证人实施不同程度的奖励,以此激励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四)宣传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现阶段还存在部分公民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的一项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证据的核实,对犯罪嫌疑人的正确定罪量刑,发挥刑事法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功能有着重大的意义。在各种普法活动中,应当也向公民普及关于作证的法律知识。让公民认识到出庭作证不是使犯罪嫌疑人量刑更重,只要将自己真实了解的事实向法庭陈述即可,或许还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洗脱罪名,使无罪之人免于刑事处罚,使有罪之人得到相应的处罚。 更为重要的是要让民众明白出庭作证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之一,要通过法制的不断发展、对民众不断地法律思维训练,让实现社会公正成为民众的强烈的内在需求,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经济回报等方面的因素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