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 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建立和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招聘使用、权利保障、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工作人员。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辅警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第四条市、区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
2、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科学、合理配置辅警,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 2 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公安机关是全市辅警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辅警的招聘录用、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辅警使用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员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指导、薪酬标准核定。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的经费保障。第二章 职责和纪律第六条辅警职责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等警务活动。文职辅警负责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第
3、七条勤务辅警职责 1 勤务辅警可以独立从事下列警务工作:(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三)治安巡逻;(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五)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3 (六)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七)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勤务辅警职责 2 勤务辅警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从事下列警务工作:(一)110 警情现场处警;(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三)抓捕、
4、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四)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六)消防监督检查;(七)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文职辅警职责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工作:(一)计算机网络通讯、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二)接线查询、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研判、信息采集录入、警用装备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4 (三)文书助理、档案管理、证照办理等行政助理工作;(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第十条辅警禁止从事的工作 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辅警从事刑事案件调查取
5、证、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技术侦察、国内安全保卫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等国家禁止辅警从事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纪律 辅警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遵纪守法;(二)保守工作秘密;(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四)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五)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六)不得滥用警用器械。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招聘原则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第十三条招聘组织 市公安机关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辅警员额,编制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招聘条件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二十周岁的公
6、民;(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限制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三)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辅警管理规定,被解聘的;(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第十六条招聘方式招聘辅警应当发布招聘公告,按职位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对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岗位
7、,可以采取选聘方式进行。第十七条优先和定向招聘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警察类和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退役士官和士兵、我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以及在职公安民警的配偶和子女。招聘辅警可以从我市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并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第十八条招聘程序 招聘辅警,应当经过笔试、面试、资格审查、心理素质和体能测评、体检、公示等程序。 6 第四章 权利和保障第十九条权利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8、(三)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四)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辅警层级 辅警的层级从高到低依次设置为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六级辅警。第二十一条薪酬标准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符合辅警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执法证件 从事执法工作的辅警应当取得执法证件,持证上岗。辅警的执法证件由市政府颁发,具体制发和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第二十三条服装标识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穿着规定的统一制式服装和标识。非履行职责期间,辅警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和标识。辅警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
9、安机关确定。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证件、服装、标识。第二十四条辅警装备 勤务辅警在工作期间,可以 7 配备警棍和安全防护装备,驾驶汽车、摩托车、电瓶车和电动自行车等警用交通工具。勤务辅警在从事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必要的警用器械。第二十五条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购买包含附加意外伤害住院保障险、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六条伤残保障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第二十七条奖励对执行职务有显著成
10、绩的辅警,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辅警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层级晋升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第二十九条考核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纪守法、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以及续聘、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主要依据。第三十条接受监督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公安 8 机关、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十一条检举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辅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11、控告人。第三十二条督察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督察制度,对辅警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回避 辅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辅警的责任追究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履职赔偿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公安机关赔偿后,应当依法追偿。第三十六条妨碍辅警履职的责任追究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 9 并不得妨碍。辅警履行职责受到妨碍或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妨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