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资源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深建规2017 1 号)、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 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深建字 201827 号)等文件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 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市主管部 门” )批准进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 专家库(以下简称“ 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 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人
2、员。第三条 专家库由市主管部门组建,按照“自愿申请、资格审定、权责自负” 的原则,由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对专家库实行管理。第四条 专家库由装配式建筑方面的建设、设计、施工、质监检测、部品部件生产、装饰装修、建设经济和科研咨询等领域专业的专家组成。第五条 专家受市、区主管部门委托提供以下专业技术2服务:(一)装配式建筑政策技术文件、发展规划以及科研项目的咨询和论证;(二)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认定工作,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开展与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检查、督查工作;(三)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评审认定和咨询工作;(五)装配式建筑技术培训工作;(六)市、区主管部门
3、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第二章 专家入库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 申报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二)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 2 年及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 5 年及以上;(四)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国内外装配式建筑发展方向、政策动态、标准规范;同时专业能力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近 5 年内主持或参与市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课题研究3和标准规范编制;2.主持或承担过 2 项及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
4、项目。(五)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的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主持或主编过国家级装配式建筑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的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批准入库。第七条 入库程序:(一)按照市主管部门征集专家的通知要求,由个人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报送申请表以及个人学历、职称、业绩、技术服务、标准课题等证明材料;(二)市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和进行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考核;(三)通过考核的申请人,由市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纳入到专家库。第八条 专家入库后,出现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带齐相关证明材
5、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如果因未按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专家自负。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向市、区主管部门提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意见和建4议;(二)在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三)获得我市与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四)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二)了解、掌握和研究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动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三)以科学、公正的态
6、度积极参与装配式建筑有关的咨询、认定、培训、检查等工作,在工作中不受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四)在参与工作中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在专家服务工作中不得私自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评价、工作次5数、培训次数、通报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第十二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第十三条 专家每年应至少
7、参加一次市主管部门组织的装配式建筑相关培训等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将作为专家资格复核的依据之一。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规定情形的,调整出专家库。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一)已接受邀请参加工作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且未说明原因或提前请假的;(二)两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活动的;(三)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五)评审认定或咨询意见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六)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
8、不良行为。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6(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四)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故意并且损害有关单位正当权益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六)评审认定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八)经举报查实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九)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况。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一)自愿退出;(二)因职务变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第十八条 由于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7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