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州市 551 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导师制实施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市 551 人才工程,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现根据温州市“551 人才工程 ”(2011-2020)实施意见(温委发 2011146 号)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导师制作为 551 人才培养的创新模式,是 5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以下简称“培养人员 ”)结合所处领域的发展和自身学术技术水平提升的需要,按照“自主选择、注重实效” 的原 则 ,邀请国内外著名 专家、学者担任导师,实行一对一指导,通过参与项目研究、学术交流、课题指导等多种形式,加速提升自身的学术技术水平。第三条 担任培养人员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国
2、内外知名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担任副高以上或相当职务的高层次人才,其中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省“千人计划”入选人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 151 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或经认定具有相当层次学术技术水平者予以优先考虑。(二)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创新能力强,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三)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甘于奉献,提携后学,乐于开展学术技术传帮带。(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第四条 导师的主要职责:(一)帮助培养人员了解掌握本行(专)业国内外发展
3、趋势,指导制定学习和研究计划,帮助提升学术技术水平。(二)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和指导培养人员。(三)与培养人员保持一定频度的指导和交流,每月交流指导不少于一次,帮助修正学习方向,改进研究方法,指导开展课题研究。(四)带领培养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研究和技术难题攻关。(五)在指导期内,每年年终对培养人员学习研究总结进行综合评价。第五条 申请导师的培养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551 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且所从事专业为我市紧缺急需的专业领域。(二)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虚心好学,勤恳钻研,尊重导师。(三)积极向上,具有较强的创
4、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密切关注本学科专业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经培养有望进入更高层次人才培养序列。第六条 列入导师制培养人员的主要任务:(一)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制定学习和研究计划,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和研究,以提升自己的学术技术水平。(二)积极主动与导师联系,每月向导师请教不少于一次,并认真做好交流内容和学习体会的记录。(三)在指导培养期间,要做好所从事领域学术技术的学习研究,认真完成导师布置的学习和研究的任务。(四)在指导培养期间,每年年终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经过导师综合评价的总结;指导培养结束后及时提交课题研究成果和学习总结。第七条 551 人才培养导师制
5、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每年组织一次,根据需要确定培养对象和导师的人选、数量和指导期限。第八条 申请导师制培养的程序:(一)培养人员结合所处领域的发展和自身学术技术水平提升的需要,按照“ 自主选择、注重实 效” 的原则,自主与有关专家联系,双方有初步意向后,填写551 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导师制培养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和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情况,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各领域高层人才实际情况进行评议,选择确定导师制培养对象和导师,并发文公布。第九条 经批准后,在指导期内,导师可享受工作津贴,津贴标准为每月 1000 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第十条 在指导培养期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对培养人员和导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培养对象是否延长指导期。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