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发改窗口项目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 6 月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公布,2016 年 8 月 25 日予以修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 年 7 月 16 日国发200420 号)第二条第一款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 年 1
2、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673 号发布,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
3、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 (2016年 12 月 12 日国发201672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7 年本) (2017 年 3 月 24 日
4、桂政发201717 号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第二章 ,第十七条。 (原件)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 号)第二(三)条。 (复印件)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
5、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 号)第二(三)条。 (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 (原件)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3.业务主办股室;4.办公室核稿;5.局分管领导审核;6.局领导审批同意签发;7.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8.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送达申请人决定文件。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6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不收费收费依据 无办理对象和范围投资建设列入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7 年本)(桂政发201717 号)的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咨询电话 0775-4259161投诉电话 0775-456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