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湘潭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效分散和化解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规范科技保险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49 号)、湖南省科技保险工作 试点方案(试行)(湘科条字 2012192 号)和湘潭智造谷建 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 年)(潭政发 20172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保险险种为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点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发改20
2、08 190 号)确定我省 试点保险险种,结合我市实际,暂行对以下 10 个险种予以补贴试点:1.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2. 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3.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4. 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5. 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6. 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7.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8. 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9. 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10. 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保险第二条 本办法的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市本级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的补助资金。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采取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在受理补贴申请有效时限内,按照企业与承保
3、保险机构合同载明日期先后顺序安排补贴资金;未能在当年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预算内予以安排。第三条 在湘潭市注册的高新技 术企业,符合全市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保与市科技局合作保险机构,并为本办法试行的科技保险险种,享受保费补贴支持。与市科技局合作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根据年度推行试点工作的绩效,可申请科技服务绩效补贴。第二章 补贴方式和比例第四条 对企业的保险补贴实行事后补助和分类补贴机制,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 10 万元。其中,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两项保险产品,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 60%给予保费补贴;投保专
4、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两项保险产品,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 50%给予保费补贴;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人员团体意外保险等四项保险产品,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保费补贴;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保险等两项保险产品,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 10%给予保费补贴。第五条 单个保险机构申请科技服务绩效补贴仅补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单项险种,标准按照企业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获得贷款承担风险部分总额的 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第六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采用一年一次事后(本年度补贴前一年度)补贴方式,按年补贴(具体起止时间为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对采用一次
5、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 3 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第七条 企业、保险 机构申请补贴经费须按照市科技局申报补贴经费通知要求,主动申请并提交必要证明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立项给予补贴。第八条 企业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具体资料:1. 湘潭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投保企业与承保保险机构签订的科技保险正式保单或保单抄件,需盖承保公司印章(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3. 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4. 投保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
6、,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5.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6. 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的,应附相应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7. 其他相关的材料(如新产品证明、发明专利证书、科技进步奖励证书等与研发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保险机构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具体资料:1. 湘潭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上级部门批准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备案表或批复文件;3. 年度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情况汇总表及相关保险保单复印件等证明材料(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第四章 承保保险机构资质与职责第十条 各承保保险机构应具有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科技保险产品和良好的保险服务能力
7、,与市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并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科技保险工作开展的情况。第十一条 承保保险机构应向市科技局提供拟销售科技保险产品的名称和备案编号,市科技局统一发布享受科技保险补贴的保险产品清单。第十二条 承保保险机构对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产品提供保险费率应严格按照湘潭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缓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17 6 号)文件有关 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承保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我市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政策宣传和相关保险产品的推广,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受理、审批和资金拨付第十四条 对企业、保险机构的补贴采取对申报通知时限内科技保险
8、业务开展情况,当年一次性立项拨付的方式办理,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机构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主动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如下:1. 由市科技局专项业务科室初审,规划财务和监督科室进行复审后,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 7 天。2. 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科技局局务会议审定后列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3. 企业、保险机构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立项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六章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并对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科技保险统计数据,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投保企 业、承保保险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补贴资金,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获 得补贴资金的企业要求退保的,承保保险机构须先征得市科技局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保手续,同时将相应补贴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返还市财政局。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