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案例 案例一:荆门市 *家政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公布有关事项案 基本案情: 2014年 4 月 4日,市商务执法人员谢长芝、叶菲例行市场检查发现,“荆门市 *家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家政”)存在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行为,上述问题涉嫌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上述问题于 4 月 15 日前整改完毕 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1 月 10 日
2、,执法人员谢长芝、叶菲对“忠信家政”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仍未悬挂相关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经立案调查,刘本德承认未按要求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关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且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法律适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第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 2 -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 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
3、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依据办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考虑现阶段家庭服务业管理以服务、规范为主,以及当事人部分未整改到位和因家庭成员慢性疾病等理由提出的减免处罚申请, 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 *家政”从轻处以 5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汪 *非法经营典当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14 年 11 月 17日,荆门市商务执法支队联合市东宝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检查发现,汪 *( *寄
4、售保管商行)在其经营场所门面招牌上印有“押贷”、“你想借钱吗?请来 *”等字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黄铂金、手机、家电及旧交通工具回收寄售服务 执法人员现场复印其用于经营的“质押- 3 - 借款合同” 8 份,涉及动产质押借款金额 16300 元,非法经营典当业务获取经营收入 1030 元。“质押借款合同”中有“估价” 、“乙方向甲方交付质押物品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上面表格载明的借款金额,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向甲方还清以上表格载明的借款金额及综合费后,甲方应将质押品移交给乙方(综合费用包含保管费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 10 天为一个借期”、“借期满五日内,乙方既不还款又不延期的,甲方按
5、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到期质押品,乙方不得另行追赎”等字样,上述行为符合典当行法律规定的经营特征,涉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其它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 ,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的规定。经立案,汪 *对本机关拟定调 查此案的执法人员无异议,并委托商行负责人章 *接受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法律适用: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其它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 ,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6、“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4 -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 款第 (一 )项、第(五 )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决定:考虑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进行了整改,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汪安华没收违法所得 1030 元,并处2000 元罚款共计 3030 元罚款的行政
7、处罚。 案例三:杨 *非法经营对外劳务输出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14 年 11 月 20日 ,钟祥市东桥镇村民朱某向市12312 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杨 *无证经营对外劳务输出,非法收取费用,为兑现当初承诺的报酬。钟祥市商务执法大队接到 12312 中心的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到钟祥市东桥镇进行调查。经检查,杨 *在未经商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受“厦门 *有限公司”的委托,以“ *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人员出国务工。钟祥市商务执法大队在 2014 年 7 月例行检查中就发现杨 *涉嫌从事非法经营对外劳务输出业务,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停止经营对外输出业务,但其仍- 5
8、 - 未停止经营。根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钟祥市商务执法大队当场对其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立案调查,从 2014 年 3月开始,杨 *以“ *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输出 6人,每人收取出国费用为32000元,共非法收取 192000元,虽然与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务合同 ,但是未按规定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
9、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适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第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2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 6 -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
10、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决定:杨 *受“厦门 *有限公司”的委托,以“ *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人员出国务工,虽然与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是未按规定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 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违法收取相关费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杨 *在商务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为劳务人员补齐了不足部分的报酬,且能够积极配合商务部门进
11、行调查处理。经案审会集体研究,杨月红其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决定给予杨月红处以 4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案 基本案情:张是鹤峰县某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法人,在多次电话联系和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无果的情况下, 2014 年 3月 2 日,鹤峰县商务 局向该企业下发了办理单用途- 7 - 商业预付卡备案的文件通知。 2014 年 4月 3 日,鹤峰县商务局执法人员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该企业法人代表:张)下发了责令限时办理备案登记的整改通知书,但该企业没有按要求予以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201
12、4 年 5 月 3日,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直在进行发卡业务,且在发卡业务操作过程中,未能执行“三项制度”的规定,不能建成实名制和非现金制。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摄影摄像记录、当 事人陈述、物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 法律适用:(一)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 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二)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三
13、)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8 - 万元以下罚款。”(四)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处罚决定:(一)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二)媒体公告。 案例五:违规拆解报废汽车案 基本案情: 2014 年 11 月 6 日,鹤峰县商务局执法人员在对二手车市场进行常规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包违规拆解报废汽车,执法人员责令其现场整改
14、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物证 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 法律适用:(一)国务院颁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交易。(二)国务院颁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它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 9 - 得 违法所得在 2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
15、2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 足 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2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决定结果:(一)责令停止违规拆解报废汽车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 20000元 (三)向社会发出处罚公告。 案例六: 违规经营酒类流通案 当事人:郴州市某旗舰店 一、 案件事实 2013 年 1 月 23 日,郴州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酒管行政执法人员欧某、周某等三人,在市东塔路映月居某烟酒贸易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销售的 洣 瑞系列红酒提供检查的湖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未填写生产批号且 未盖公章,据该商行老板(刘某)所述该酒是从郴州市某旗舰店购进的,联系的业务员何禹
16、飞,电话: 15526250911 , 并 提 供 了 四 张 送 货 单 编 号 分 别 是 :XSP20120800094( 1-1), XSD20120700579, XSD20120800094( 1-2),XSD20120700554,及酒类流通随附单一张编号为: 430001823123。因担心证据转移,在经过领导审批同意后,逐对该烟酒贸易商行销售的 洣 瑞系列红酒,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郴商登- 10 - 2013 第 001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郴商改 2013 第 001号 ),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13 年 1 月 28日,市商务局负责人批准对郴州市某旗舰店立
17、案。指定行政执法人员欧某,周某办理此案。 2013 年 1 月28 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郴州市某旗舰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过询问,该郴州市某旗舰店负责人谢某证实了何禹飞是该旗舰店的业务员,市东塔路某烟酒贸易商行销售的 洣 瑞系列红酒是该旗舰店批发销售的,并承认编号为: 430001823123 的酒类流通随附单是该旗舰店所填制的。 洣 瑞系列红酒在销售批发过程中,所填制的湖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未填写生产批号且无公章给某烟酒贸易商行是事 实。并调取郴州市某旗舰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 洣 瑞红酒的供货商福州贺兰山思域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而在市某郴州旗舰店负责人谢某讲述过程中说明,该酒是 2012 年 6 月旗舰店搞促销活动时从福州贺兰山思域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了 100箱洣 瑞系列红酒,还没有销售完,大部分还在仓库里。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郴商改 2013 第 002 号)。 2013 年 3 月 1 日,郴 州市商务局负责人对该案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