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信用证项下欺诈的分类、识别方法及防范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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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信用证项下欺诈的分类、识别方法及防范措施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业务中经常发生欺诈风险,而如何防范欺诈风险一直都是国际结算业务从事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从三类常见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欺诈中发掘构成欺诈的常见疑点及其识别方法,进而深入探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进口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一、 进口信用证项下欺诈的分类 尽管进口信用证项下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单就进口信用证项下货物欺诈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 3 种类型:(一)第一类:伪造单据,有单无货 即出口商在根本没有发送货物的情况下,利用伪造单据(主要是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 ,试图骗取开证行和申请人资金的行为。这是目前最为

2、盛行的一种进口信用证欺诈方式,它具体包括承运人与受益人勾结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通过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或者受益人干脆伪造提单,造成提单欺诈,申请人凭提单根本无法提到货物。 这里举出一伪造提单、有单无货的进口信用证欺诈案例:申请人系第一次与该受益人合作,且基础合同是申请人与受益人在上海的代理签订的,并非跟受益人本人签订。该受益人在瑞典的注册资本仅为 10 万瑞典克朗,其贸易实力非常有限,但申请人在与其签订贸易合同之前,未对受益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前期的调查,而后受益人以大大低于市场价格的报价且单笔大额交易为诱饵,致使申请人放松警惕,并接受了受益人提出的具有疑点较多的信用证开立要求:(1)该笔信用证受益

3、人为瑞典公司,却规定在荷兰任何银行议付,这不符合正常的贸易常规。 (2)运输路线迂回且不确定:起运港为俄罗斯或土耳其任何港口(提交海运提单) ,货物流与信用证缺乏统一性。 (3)信用证开立之后,又进行了一次修改,主要是补充了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收货地为土耳其或乌兹别克斯坦任何地方(提交多式运输单据) 。这也为后续受益人制造假单据提供了便利,因为 UCP600 和 ISBP 对多式运输单据的要求相对于海运提单而言要宽松许多。交单时,受益人伪造了多式联运提单及其它单据,开证行在审核到单时,发现多式运输单据正面预先印就的条款和栏位等模糊不清,无法辨识;另外,一般情况下,集装箱号后面会相应地注明该集装

4、箱的封箱号,但提交的多式运输单据并无封箱号,且多式运输单据只注明了出具日期,无出具地点,令人怀疑。 后从海事调查的结果来看,多式运输单据上显示的网址与国际运输方面的业务无关,承运人也并不存在。在查询集装箱信息后也发现,该套多式联运单上显示的十几个集装箱号对应的货柜同时分布在多个不同国家的多个港口,根本不符合正常的贸易常规。后申请人凭多式联运提单复印件到卸货港口查无此批货物。种种迹象表明,该业务涉嫌欺诈。据此,开证行一方面以实质性不符点对信用证项下到单进行了拒付,另一方面向交单行明确表明该单据涉嫌欺诈,以防止交单行之后对该单据进行善意议付,最终交单行来报授权开证行退单并且注销该信用证。该案例得到

5、圆满结案。 (二) 第二类:伪造单据,有货无质 即出口商在发送货物的时候,利用伪造单据(主要是质量证明、检验证明等) ,将本来质量不合格的货物全部标注合格(以次充好) ,严重情况下货物无法通关,进口商根本提不到货,出口商却凭单据试图骗取进口商或开证行资金的行为。这是一种具有相对隐蔽性的进口信用证欺诈类型,因为在进口商拿到提单提取货物之前或者是货物到港后进行报关商检之前,进口商基本上是无法预先知晓货物已存在的质量问题,而等到进口商付了信用证项下到货款并且拿到单据之后再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时,进口商就只能在信用证之外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贸易纠纷。这类欺诈往往会发生在一些国家严格限制进口的大宗商品交易

6、中,常常是进口国对这类商品的进口颁布了严格的质量标准,未达到国家标准的严禁通关。 下面也举出一例典型的有货无质的进口信用证欺诈案例:受益人为一家香港公司(中间商) ,申请人系第一次与该受益人合作,申请人对其信誉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受益人同样是以大大低于目前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报价以及单笔大额交易为诱饵,与申请人签订贸易合同,并要求开立大额自由议付进口信用证。货物是从巴基斯坦进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进口货物是我国严格限制性进口的大宗商品氧化铁皮(MILL SCALE) ,价格条件为 CIF FO NAN TONG, CHINA,信用证为大额开证,信用证规定提交由 SGS 出具的质量证和装运前检验证书

7、副本。同时信用证又规定货物到了目的港南通港后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 检验,但未作为单据化条款体现。该进口信用证项下实际货物到港后因严重质量问题(Fe3%)通不了关,被南通海关扣押,因为其不符合我国进口氧化铁皮的硬性规格要求:Fe68%,CaO 和 SiO2 总量3%, (详见我国已颁布实施的进口氧化铁皮检验检验规程(试行) ) 。 申请人怀疑此笔来单单据造假,后经 SGS 机构证实上述单据确系伪造。该案件给申请人带来的结果就是钱财两空,即一方面因为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申请人和开证行都必须付款,另一方面则因为实际到港货物质量问题无法通过我国海关的商检,通不了关,造成申请人提不到货。 (三)

8、第三类:伪造单据,有质无量 即出口商在发送货物的时候,尽管货物质量合格,但由于出口商利用了伪造单据(主要包括数量证明、检验证明等)或者海上截货的方式,使得货物到港后数量严重不足,受益人以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试图骗取进口商或开证行全部货款资金的行为。这类有质无量的进口信用证欺诈类型偶尔也会发生,它和有单无质进口信用证类型欺诈一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通常也是在申请人和开证行付完款,申请人凭单提货时,才会发现货物数量不足。 以下就是一例典型的有质无量的进口信用证欺诈案例:申请人 A 公司和受益人香港 H 公司系初次合作。香港 H 公司同样以优惠的价格与申请人签订大宗商品(委内瑞拉铁矿烧结料)贸

9、易合同,并要求以自由议付信用证办理结算,信用证条款中规定:价格条件为 CIF FO HUANGPU PORT,不要求提交保单,租船提单可接受,数量证/重量证、分析证/质量证和原产地证书均由委内瑞拉的 XXX 公司出具,而非当地专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商会出具,第三方运输单据可接受。议付行香港 B 银行来单面函称已对相符单据进行了议付。开证行 I 银行在单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对外付款,申请人 A 公司凭单提货时,发现该笔进口项下货物严重短装,后据申请人了解的情况是,受益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进行了海上截货,从而造成到港货物严重短装。此时申请人再想通过信用证和开证行来防范欺诈风险已经为时已晚。最后申请人

10、只好通过诉讼来解决该笔贸易纠纷。 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上述 3 类欺诈都是存在的,只是第一类欺诈出现的情况相对较多,因为相对后两类欺诈而言,第一类欺诈对欺诈分子的利益驱动更大“空手套白狼” ,而后两类欺诈虽然出现的概率相对较低,但由于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因而危害性同样值得大家关注。 二、 进口信用证欺诈的识别方法 (一)共同疑点的识别方法 对进口信用证欺诈的识别必须首先从疑点入手,对于各种欺诈的共同疑点问题,我们来探讨其识别方法: 1.对于申请人与受益人第一次合作,且受益人注册资金较少的情况;或者是申请人与受益人虽然有过业务往来,但由于受益人经营状况出现恶化而资金链断裂的情况,申请人可以通过开证

11、行的分支机构、代理行、驻外机构、商业协会、国际经贸网络等途径调查客户资信。对于商业银行,应积极协助客户做好相关资信调查工作。如上述案例一中就是通过银行资信调查证实受益人的注册资金只有 10 万瑞典克朗,而该受益人承接单笔贸易的金额却超过 100 万美元,就值得怀疑。对于受益人特意提供较现行大宗商品价格更优惠的报价作为诱饵,且单笔业务金额较大的业务,申请人可以通过专门网站查询该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如受益人报价与市场正常价格差异太大,就应当怀疑该笔贸易是否有诈。 2.受益人并非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直接供应商,而只是货物供应的中间商,这可以从货物的发运地是否与受益人同处一个国家或地区来判断,如不在同一国家

12、或地区,受益人往往就是中间商。 3.进口的大宗商品的品质问题,可以通过查询该商品的原产地是否为目前该商品的主要货源地来进行初步判断。 4.运输路径是否迂回,可以通过信用证中的运输条款来判断,如选择了多式联运提单可接受,有规定了货物接收地、转运港及最终目的地等就说明运输路径存在迂回问题。 5.与受益人第一次合作,受益人却要求采用对开证行和申请人风险相对较高的国外银行自由议付信用证而不是开证行付款信用证,也值得怀疑。 6.货物是否经知名保险公司投保或信用证规定的价格术语为 CIF,看信用证有没有相应地规定要提交保险单据。 (二)特殊疑点的识别方法 1.在“有单无货”情况下,对运输单据真实性的识别方

13、法:主要包括(1)从运输单据表面判断:运输单据正面预先印就的条款和栏位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船公司是否为知名公司,提单是否注明了完整的出具日期,出具地点和装船批注。 (2)通过船公司、海事部门、到货港运输代理或互联网等能否查实承运人名称、提单号、集装箱号和货柜铅封号等信息。 2.在“有货无质”情况下,对进口货物品质疑点的识别方法:主要包括(1)通过上网等途径查实进口的大宗商品的发运地是否为该类商品的主要原产地以及该发运地所属国家或地区信用等级是否较低。 (2)确认货物质量是否经过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认证。 (3)进口商品品质是否受到进出口国海关的严格控制。 (4)通过质量证明的签发机构确认该证

14、明的真实性。 (5)通过进口国当局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货物的质量等。 3.在“有质无量”情况下,对进口货物数量疑点的识别方法:主要包括(1)货物数量是否经过第三方知名检验机构认证。 (2)通过数量证明的签发机构确认该证明的真实性。 (3)通过进口国当局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货物的数量等。 一般情况下,上述的每个疑点单独来看,或许都会有其存在的必然理由,并且也不太可能直接导致信用证欺诈。但较多的疑点集中到一块就可能为受益人进行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方便。通常是疑点越多,欺诈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进口信用证欺诈的主要预防措施 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我们应当对业务各环节存在的疑点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5、第一,慎重选择交易伙伴。对买卖双方来说,防范欺诈风险首先在于慎重选择交易伙伴。在签订合同之前要了解对方的资信,选择资信情况好的贸易商作为交易伙伴,对方客户应有履约能力,并能诚实守信地履约。对于陌生的客户,做好相关资信调查工作。 第二,妥善签订贸易合同,谨慎选择结算方式。贸易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选择结算方式,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如对于买卖双方是第一次合作的业务应选择开证行付款信用证,同时,信用证有效期要适当,在合同里要明确说明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装运条款,对于海运提单等物权单据要明确规定出具方式以便落实物权。尽量不开立转让信用证,防止信用证转入不法商人之手。同时应尽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贸易术语,

16、进口商应尽可能地选择 F 组贸易术语,以便控制货运进程。开证行在营销过程中,如能协助客户妥善选择结算方式,合理拟定合同条款,将有助于保护己方客户的利益,赢得客户信任,降低银行结算业务风险; 第三,及时跟踪合同及信用证执行进程。对于申请人来说,要审慎拟定开证条款,可在信用证中订立关于单据核实的附加条款,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一些权威机构出具的全套正本质量和数量检验证书、卫生证书等,要对重要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在信用证中提出明确要求。还可争取大宗、大额进口货物采取延期付款方式结算,争取能在付款前对货物真实性进行核实。信用证开出后要实时了解货物运输状态并跟踪航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追查。收到

17、信用证项下单据后,要严格审查单据并核对银行审单提出的不符点。如发现欺诈单据,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寻求司法救济。商业银行在信用证单证业务处理过程中更应发挥专业优势,做好各环节的审查和操作,全面防范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为客户提供贴心的专业化服务; 第四,申请人应当加强内部员工的国际贸易和结算的专业培训。商业银行也可在业务营销中为申请人进行国际惯例、风险防控方面的培训,协助客户做好风险控制; 第五,信用证开证行对于客户的开证申请进行前期审查。审单时,若发现欺诈疑点要进行认真分析,对贸易背景审查时要仔细核对贸易合同和开证申请条款,如有风险条款、实质性不符,要与客户确认并要求修改合同文本。对于进口特

18、定货物还要落实国家法规要求的批文,防止违法风险。要审查通知行、受益人、船公司等各方是否被联合国、美国财政部、欧盟制裁,如被联合国制裁需向客户说明不能处理此业务,如被其他经济体制裁需严格控制风险,谨慎办理。如有贸易合同可疑,客户经理还要对贸易背景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切实防止欺诈风险。当以上提及的疑点大量存在时,在开证前,开证行就应该引起高度警觉并积极劝阻申请人开立该信用证。即便申请人坚持要开,开证行也必须提醒客户选择对开证行风险最低的限制开证行付款的信用证,而不应选择对开证行和申请人风险相对较大的国外银行自由议付信用证,更不能同意申请人按受益人要求随意进行信用证修改,如像案例一那样允许用联合运输单

19、据替代海运提单。再有,开证时,在信用证单据化条款中应适当加入一些明确的限制性条件,如针对第一类欺诈,可以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规定提交由指定的知名运输公司出具的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以防止受益人随意伪造提单,并且指定明确的运输路线,还有就是必须提交货物运输保险单据;针对第二类欺诈,可以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提交由国际上权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进口货物质量检验报告,且提单必须是指定的知名船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同时必须提交保险单据;另外应尽量选择对开证行和申请人有利的开证行延期付款信用证,以确保申请人在付款前能有足够的时间检验进口货物的质量是否合格;针对第三类欺诈,可以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提交的数量证/重量证、分析

20、证/质量证和原产地证书必须由专门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或商会出具,且必须提交保险单据,提单也必须是由指定的知名船公司出具全套海运提单,另外应尽量选择对开证行和申请人有利的开证行延期付款信用证,以确保申请人在付款前能有足够的时间检验进口货物的数量是否符合单据要求。其次,在到单后开证行应当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依照国际惯例严格审单,对于有不符点的单据要及时征求客户意见,在国际惯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实质性不符点拒付并退单关卷。当进口信用证到单单证相符时,开证行在得到涉嫌欺诈的确凿证据情况下,应建议申请人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贸易纠纷。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各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在起

21、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信用证止付令并同时申请货物保全。银行按照国际惯例(UCP600)应遵循信用证交易规则,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在没有善意第三方(信用证指定银行)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止付令。随后当事人还要采用诉讼方式,通过法院裁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追究诈骗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预防是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的最有效措施,也是能够最大限度降低申请人和开证行因信用证涉嫌欺诈而造成损失的最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UCP600 (ICC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007 年修订本). 2ISBP745 (ICC745 号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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