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潇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的认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 号)文件精神及省教育厅资助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指我院全日制 3 年制专科在校学生和全日制 5 年制大专四年级、五年级在校学生。第三条 评选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绝对禁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不认真、不民主、不公正、未按国
2、家政策和学院制度办事。第二章 认定日期第四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9 月 1 日至 9 月 20 日),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潇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贫困证明及各类病残证明(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第三章 认定机构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督导、院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第七条 分院成立由分院党支部书记为组长,院长为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第八
3、条 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 2-3 名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工作。第四章 认定名额第九条 各分院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地区的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名额分配,原则上不超过分院人数的30%(特困 10%、困难 10%、一般困难 10%),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轮流坐庄”等。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不能隐而不报,不能夸大虚报。第五章 认定程序第十条 学院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严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如实填写家
4、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符合条件,向学校提交潇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 ;(二)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要认真审核贫困生材料,并做好评审记录(复印件交学工处资助中心存档),将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制表后,在班级公示 2 天(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分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三天之内分院认评组给予答复;班级师生无异议后,把相关评审材料交分院资助工作小组(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三)分院审核:分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各班
5、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定档、签字、盖章后统一交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各分院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资金收回,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四)复核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分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复核,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然后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五)认定公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各学院学生申报的材料及分院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学院公示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要做出调整。学院资助中心负责人、分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并建立问责机制按学院相关制度进行考核。第六章 认定标准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学生自愿申请认定;(二)实事求是;(三)公开、公平、公正;(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
7、无直接经济来源者(需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二)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需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三)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洪灾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需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四)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相关证件复印件)。第十三条 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8、子女(需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二)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三)父母年事已高、家庭主要成员中无 18-55 岁的劳动力,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四)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无固定经济收入;(五)有多个子女同时就读高中或大学的家庭;(六)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七)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事实孤儿。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家庭经济困难:(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购买
9、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购买高档手提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价值 1500 元以上的手机)等;(三)节假日和假期经常外出旅游。第七章 附则第十五条 各分院必须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认定对象。第十六条 分院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班级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并把成员名单及电话上报到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存档。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潇湘职业学院 2017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