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一、燃放、运输安全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商品交易市场。(八)县城主城区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办婚丧事等活动的通告 (青政通200835 号): 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至次年农历正月初六)可在县城主城区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丧事、祭坟、婚事活动全年禁止燃放(包括路过主城区的车辆和行人) 。禁止携带烟花
2、爆竹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轨道交通、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二、经营安全(一)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二)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三)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2345青田县安委办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