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保障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国家国家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自愿申请加入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按标准交纳每个年度的会费。第三条 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应为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开具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第二章 会费标准第四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一)正、副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12000 元;(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6000 元;(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4000 元;(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150
2、0 元。第三章 会费标准制定与修改第五条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需召开会员大会,应有2/3 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第四章 会费管理与使用第六条 会费的主要用途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和辽宁省勘察设计会日常办公费用开支,在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内使用。第七条 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定,对会费进行管理,合理开支,节约使用。第八条 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每年应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第五章 会费交纳第九条 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应于每年上半年交纳当年会费。第十条 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会员寄送会费收据。第十一条 按照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并失去会员资格。失去会员资格的单位,如补齐所欠缴的会费,经批准可以恢复会员资格。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 2018 年 10 月 30 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